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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關鍵詞:舉證責任的分配;蓋然性說;舉證責任的分配標準;立法完善內容提要: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民事舉證責任理論研究中最富有爭議的問題。國內外理論界對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多種學說。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和對特別案件實行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補充原則以及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原則。我國對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引言 民事舉證責任的
2、分配制度是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核心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正、科學,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也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對我國訴訟制度的信任,從而影響到整個司法制度的威信。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的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從廣義上講,舉證責任的分配既包括立法者在立法時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包括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
3、 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明活動主要對象的法律要件事實復雜多樣,包括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等事實。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理應首先負擔起舉證責任,但如果將所有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都加諸原告,讓原告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將勢必會帶來原告、被告訴訟地位的嚴重失衡問題。因此,從公正和效率考慮,需要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進行研究。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原告與被告在起訴和答辯時各需要主張哪些要件事實,以及在事實發(fā)生爭議時應當由哪一方首先舉證證明。所以,在訴訟發(fā)生前,就必須從理論上尋找一定的標準,將舉證責任按此標準分配給雙方當事人。要在民事訴訟
4、中公正科學地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舉證責任分配,需要立法者和法學學者進行全方位的思考,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斷和選擇。 一、國外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學說 如何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既關系到法律的實體公正能否在訴訟中得到實現,又關系到能否構建一個富有效率的訴訟程序,這就使舉證責任的分配成為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具有高度理論和實務價值的問題,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富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自羅馬法以來,它一直受各國學者和法官的關注,對它的研究從未中斷。持續(xù)不斷的探究形成了各種分配舉證責任的學說。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一是待證事實分類說。該說著眼于以事實本身的性質,
5、即待證事實是否可能得到證明以及證明時的難易程度來分擔舉證責任。該說又分為消極事實說和外界事實說兩種,前者認為主張積極事實(指主張事實存在,事實已發(fā)生)的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指主張事實不存在,事實未發(fā)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后者依事實能否通過人的五官從外部加以觀察、把握,將待證事實分為外界事實和內界事實,認為外界事實易于證明,故主張的人應負舉證責任,內界事實無法從外部直接感知,極難證明,故主張的人不負舉證責任?!《欠ㄒ?guī)分類說。該說著眼于實體法條文,從對實體法條文的分析中歸納出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該說認為實體法條文中通常都有原則
6、與例外規(guī)定,凡要求適用原則規(guī)定的人,僅應就原則規(guī)定要件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無須證明例外規(guī)定要件事實的不存在,例外規(guī)定要件事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舉證責任?!∪欠梢诸愓f。該說是依據實體法規(guī)定的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同類別分擔舉證責任。該說著眼于事實與實體法的關系,以事實在實體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標準。法律要件分類說又有多種學說,其中主流學說為羅森貝克的規(guī)范說和特別要件說?!∵M入20世紀60年代后,德國的一些學者對居通說地位的法律要件分類說進行了反思和批判,他們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說,試圖取代或者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這些新學說是:
7、(1)危險領域說。該說依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當事人應當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在侵權賠償訴訟中,損害原因、主觀過錯均屬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所以應當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無過錯負舉證責任?!?2)蓋然性說。蓋然性即可能性。該說主張以待證事實發(fā)生的蓋然性的高低,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依據。即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如根據統(tǒng)計資料或人們的生活經驗,該事實發(fā)生的蓋然性高,主張該事實發(fā)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對該事實未發(fā)生負舉證責任?!?3)損害歸屬說。該說主
8、張以實體法確定的責任歸屬或損害歸屬原則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即通過對實體法各條文進行對比、分析,尋找出實體法關于某一問題的損害歸屬原則,然后由依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