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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研究試析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是內幕交易責任的組成部分,旨在賠償投資者因內幕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對實現(xiàn)證券市場公平正義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長期側重于對內幕交易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對民事責任的規(guī)范。盡管2005年《證券法》中承認了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可訴性。然而這一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內幕交易遭受損害的投資者無法得到真正的賠償,不利于一個公正健康證券市場的建立?! ∫弧饶唤灰椎幕竞x及重要意義 內幕交易(insidertrading),英美國家叫做內部
2、人交易,臺灣叫做內線交易、內部交易或者內情人交易。作為證券監(jiān)管重點規(guī)制的行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卻沒有達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布萊克法律大詞典的解釋為公司職員、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記在冊股東,買賣公司證券的行為。美國著名法學家波斯納認為,內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經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還沒有向其他股東或外界公開的重要信息來對公司股票進行交易,以此獲得利潤。當然,中國學者對于內幕交易也做出了自己的定義,如葉林認為它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有關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
3、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的行為。該定義緊扣中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相關法條進行定義,然而從學理研究內幕人的范圍是否僅限于非法受讓人仍值得研究。內幕交易的界定隨著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變化,但無論如何,離不開對于內幕人、內幕信息的界定,因而與其在內幕交易的精準概念上糾纏不清,不如在理論研究與實踐基礎上對內幕人、內幕信息的特征、范圍進行更加準確的定義。 內幕交易不僅僅使證券市場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機會,間接影響投資決策,造成投資損失,還
4、可能破壞全國證券市場的信譽和健康,使市場失去投資者的信任,衰落下去。因而,對于內幕交易進行合法管制,是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穩(wěn)健發(fā)展、保護投資者權益及投資信心的重要措施?! 《⑽覈C券法有關內幕交易的規(guī)范現(xiàn)狀及存在不足 從狹義上來看,我國證券法中規(guī)范內幕交易的條文主要是《證券法》第73、74、75、76條。也有學者主張《證券法》第47條也屬于有關內幕交易條款。47條是對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份額5%以上的大股東對六個月內的短線交易進行一般性禁止條款,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員利用其與公司的特殊聯(lián)
5、系而進行內幕交易,實則是對內幕交易的一種預防性手段,與真正的內幕交易在概念、構成要件等方面相差甚遠。因而筆者在此不將其作為內幕交易相關條款?! 蹲C券法》第73條規(guī)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是對內幕交易的一種籠統(tǒng)的、包羅性的禁止。74、75、76條則分別在73條的基礎上對獲取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具體行為進行規(guī)定。根據條文規(guī)定,內部人為包括公司內部人員及關聯(lián)人員、政府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民間管理機構及人員在內的所有有機會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
6、員。內幕信息則通過概括和列舉兩種形式加以規(guī)定,重點強調了重大與未公開兩個特征。76條將證券交易活動具體化為買賣該公司證券、泄露重大未公開信息以及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三種行為。 上述幾條對于內幕交易中的重要概念進行了說明,但是針對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仍有許多不足之處。76條第3款規(guī)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為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承擔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該賠償由誰提起,責任構成要件,賠償數額等訴訟中的實際問題卻仍然含混不清。除了立法缺失以外,我國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訴訟的司
7、法實踐至今也仍未實現(xiàn)零的突破。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暫時不予受理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剝奪了廣大內幕交易下的受害投資者維護自身財產權益的法律路徑,違背了侵權責任中損失應當得到填補的基本原則。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用法律規(guī)制內幕交易的國家,在適用證券法反欺詐條款的判例中不斷發(fā)展完善,作為世界上證券市場最為發(fā)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內幕交易的規(guī)制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完善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的思考以美國內幕交易制度為例 (一)美國有關內幕交易的法律規(guī)
8、定 從美國歷史上反內幕交易的發(fā)展源流來看,它一開始并不屬于有名的法律領域,沒有獨立的法規(guī)規(guī)范進行規(guī)制,是反欺詐條款適用的結果與聯(lián)邦證券法判例發(fā)展的產物。 美國聯(lián)邦證券法包括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主要針對具體證券交易行為與證券活動,也包括一些一般性條款,旨在防止未加規(guī)定的具體不當證券行為的濫用,以此建立一個疏而不漏的證券管理體系。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的變化,更好地實現(xiàn)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在1984年和1988年又先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