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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國際法上的不干涉內政原則及其例外[摘要]不干涉內政原則源自國家主權概念中的“內部自主”特性,即國家自行處理其國內事務之能力。不干涉內政原則既然是國際法的原則,則必然有其例外,這種例外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合法性的存在基礎。然而,不干涉之例外不宜任意擴張,即使在聯(lián)合國框架內,采取干涉一國內政的措施也應是非常謹慎的?! 關鍵詞]不干涉內政原則;不干涉內政之例外;國際法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一項比較早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這項原則是與國家主權原則相伴而行的,其含義一般認為是指國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他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一切事務,同時也指國際組織不得干涉
2、屬于成員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作為一項被公認為不許損抑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例外問題,一直受到國際法學界的關注。特別是由于在實踐中,國際法往往受制于國際政治。因此,一國干涉他國內政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最常見的是,某些強國以他國“違反基本人權”為借口,而進行的所謂“人道主義干涉”,除直接的武力干涉外,還頻繁地運用經(jīng)濟干涉、外交干涉、輿論干涉以控制弱國按其意志行事。人們由此而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權威性提出質疑,認為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理論上存在例外的情形,對他國內政的干涉并不違反國際法。本文擬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理論依據(jù)及其演變歷程以及這一原則的例外問題進行探討?! ∫弧⒉桓缮?/p>
3、內政原則的理論根據(jù) 關于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理論依據(jù),國際法上有不同的學說。早在1830年,就出現(xiàn)了不干涉內政學說。根據(jù)這一學說,不干涉是一種嚴格的國家責任,而且是國際法的正確規(guī)則。事實上,早在1795年,康德(Kant)的《永久和平》著作中就提到了不干涉內政的問題,康德認為,各國均不得干涉他國的憲法與政府,其理論基礎是主權國家之獨立理論??档戮唧w地論述:“國家之獨立乃國際法之基礎,由于干涉是破壞國家獨立之行為,因此也就違反了國際法?!薄 ∮袑W者從人權保護的角度來論證國家內政之不可干涉性,認為所謂的國家被賦予合法性的資格,是因為人權的保障不可能處于一個真空物之中,需要某種政治
4、機制去定義、促進及保護,而政治組織本身就是一項重要的人權,而國家是國際社會的一分子,一國的社會則是立論在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前提上。因此,干涉一國內政將構成基本權利的雙重違反:一是人民能平安無虞地生活在沒有外國人干擾的政治環(huán)境下的權利;另一則是國家本身基于其國內社會成員所享有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之權利?! ∶绹鴩H法學者邁克·沃爾澤在探討不干涉內政原則時提出了“一致理論”(“Fit”Theory),他認為國家是由人民與政府所構建成的,而且在社群與政府之間必是存在某種“一致”,而外國均應該對這種“一致”予以尊重。干涉他國的內政往往是因為干涉者對于被干涉過的社會缺乏認識,因此易流于片面,否
5、定該社會與其政府之間具有某種“一致”,是對被干涉國的社會的不尊重?! 〔桓缮鎯日瓌t是源于國家主權的一項基本原則。盡管主權概念在歷史上不斷演變,但是到今天主權概念仍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時至今日,主權至少仍在國際法上被認為有兩個方面的屬性,即外部獨立與內部自主。這兩個屬性仍支配著今日的國際秩序。“外部獨立”可以理解為國家不受其他國家或組織之干涉與控制,這是一種正式的法律狀態(tài);“內部自主”則是指國家自行處理其國內事務之能力,是一種實質而非形式的狀態(tài)。 因此,基于主權概念在國際法上所凸顯出國家之獨立、自主屬性,國際法遂產(chǎn)生兩項原則,即不干涉內政原則與主權平等原則,此二者
6、正是國家主權的兩個方面。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來自國家主權概念中的“內部自主”特性。所謂的不干涉是指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屬于其他國家內部管轄事務的不干涉;而干涉代表著對國家領土完整和法律權益的損害,也就是對國家主權的侵害?! 《?、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演變 “不干涉內政”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出現(xiàn)是在1793年的《法國憲法》,該憲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法國人民不干涉其他國家政府事務,也不允許其他國家干涉法國事務。這一規(guī)則后來逐漸為歐洲各國所認同。1823年,美國總統(tǒng)門羅在國會發(fā)表國情咨文,提出“美國不干涉任何歐洲國家的內部事務,但也不能坐視歐洲國家對南美洲各國之干涉”。這就是著名的“門羅主義”,
7、為國際上不干涉內政原則開啟先河。此咨文強調美國不干涉歐洲事務,也不允許歐洲干涉美洲事務,反映出新大陸強調自身對歐洲大陸的獨立性。由于不干涉原則對維護國家主權與獨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公認之原則。 進入20世紀以后,國際社會逐漸自傳統(tǒng)的列強支配下解放出來,任何國家再也不能任意否定或主張對其他國家的權力介入。不干涉內政原則也更加廣泛地被國際社會所接受。最早表明不得干涉內政的國際公約是1920年的《國際聯(lián)盟盟約》,盟約第十五條第八款規(guī)定:“按諸國際法純屬國內管轄之事件,行政院應據(j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