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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我國刑法實質解釋論的提倡摘要:刑法規(guī)范的解釋適用,究竟應當從形式角度還是實質角度進行,將從刑法形式解釋論和實質解釋論的學說之爭入手,通過分析比較提出應當提倡刑法實質解釋論的觀點。實質解釋論更好地解決了罪刑法定原則形式側面與實質側面之間的沖突,有效地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實現實質正義和刑法的安定性。在刑法實質解釋論運行方面,主張發(fā)揮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目標的機能,并以保險詐騙罪為例進行闡述分析。關鍵詞:刑法解釋;實質解釋;實體正義;法益刑法在實施過程中總會遭遇難以完全適用的具體案件,故而會被實施者進行解釋,以求判決之合理?!耙粋€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含義,總是
2、首先通過法官的解釋,才會在確定無疑的意義上‘被確定’”。那么,刑法規(guī)范的解釋運用,究竟應當從形式的角度還是從實質的角度進行?筆者將從刑法形式解釋論和實質解釋論的學術之爭入手,對這兩種解釋方法進行分析和探討。一、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刑法規(guī)范的解釋運用,是從形式的角度還是從實質的角度進行?這既是一個刑法的基本立場問題,也是刑法方法論的路徑問題。爭論源起于近些年來在日本刑法學界形成的“形式的犯罪論”和“實質的犯罪論”的學說對立。自現行刑法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以后,我國刑法學界也基本形成了上述兩大基本立場。(一)形式解釋論形式犯罪論者主張“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在進
3、行處罰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實質判斷之前,應當從具有通常的判斷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夠得出該種結論的角度出發(fā),進行形式的判斷”。即嚴格尊重和忠實于立法者通過刑法文本表現的立法意思,根據刑法條文對構成要件進行形式的解釋。(二)實質解釋論根據實質的犯罪論者的主張:“對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含有實質的內容,即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從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進行判斷,因此,對刑罰法規(guī)和構成要件的解釋應該從這種實質角度進行??傊瑢嵸|的犯罪論者主張的是‘實質的刑法解釋’。”法律解釋的目標不在于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義,而在于探究和闡明內在于法律的意義和目的,
4、即處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如前田雅英教授精妙地將其概括為具有“挑選值得處罰的法益侵害行為的機能”,只有那些對法益的侵犯性達到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刑罰處罰。二、刑法實質解釋論的提倡筆者贊同實質解釋論的立場,正如劉艷紅教授所言:“法律實質理性對形式理性的介入,兼具形式與實質內容的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興起與古典罪刑法定原則的終結……這一切決定了犯罪論體系不單是純粹形式的行為框架,而應該從實質上判斷行為是否值得科處刑罰;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僅從形式上進行,而要從刑罰法規(guī)的妥當性的實質層面進行?!崩碛芍饕幸韵聨讉€方面:1.從解釋學的角
5、度來看,刑法的解釋和適用,決不是極其簡單的邏輯過程。刑法中的構成要件是將生活事實的類型化,但它并非是純粹的經驗事實,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從一開始就蘊涵了立法者否定的價值判斷,它是價值性的載體?!?在任何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中,立法者都要處理某個典型的生活事實過程或利益狀態(tài),并對此作出法律評價?!边@一評價就是,立法者認為它所規(guī)定的某種法定的構成要件或者說特定的事實類型的行為是需要刑罰予以懲罰的。法官的活動就是將某種業(yè)已發(fā)生的現實行為涵攝于法定的構成要件事實之下,如果涵攝是可能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適用刑罰。通過現實的“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之間的連接,每個法律規(guī)范都將表明:
6、在事實構成所描述的事實行為中什么才應該是適當的、‘正義的’”。立法者顯然認為,只有處罰值得處罰的行為才是適當的、正義的,這種正義就是具有實質合理性的正義;它正是對作為刑法規(guī)范的形式正義的實現。因此,在評價某一現實發(fā)生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中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時,不能僅僅滿足于從純事實性的描述中尋求答案,而要從是否有助于實現刑法的實體正義,是否有助于刑法的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的目的。2.從罪刑法定原則來看,實質的解釋論非但沒有背離罪刑法定原則,反而還解決了其實質側面和形式側面的沖突,使二者達到了有機的統(tǒng)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側面和實質側面必須同時發(fā)揮作用,兩者也確實存在沖
7、突:成文法的特點決定了刑法條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處刑罰的現象,即客觀上存在符合刑法的文字表述實質上不值得科以處罰的現象。對于此種沖突,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實質的解釋論來克服。首先,根據刑法與國民人權、自由的關系,只要行為沒有侵害和威脅法益,就不應當規(guī)定為犯罪,否則國民的人權就會受到侵犯,自由就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其次,在由于語言特點導致刑法文字表述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的前提下,應當對刑法作出實質的解釋,使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僅僅限于值得科以處罰的行為。否則,根據刑法被定罪量刑的行為,完全可能是沒有侵害法益或者侵害程度輕微的行為。這顯然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民主主
8、義的思想基礎,以及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