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法治建設 必然趨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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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諧社會法治建設必然趨勢論文..死刑是一種古老而又嚴厲的刑罰手段。自古以來,“治亂世用重典”,“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就是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然而,在人類走向文明與和諧社會的今天,死刑卻以其殘酷性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質疑。當今世界,已經(jīng)有124個國家和地區(qū)完全廢除或者實際上不再執(zhí)行死刑。近年來,在我國刑事法學界的大力推動下,減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逐漸在立法、司法和學術界形成共識。但如何合理限制死刑的適用,專家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見解。3月11――12日,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中英“死刑適用標準及死刑限制”學術研討會上,

2、與會專家學者就此進行了深入探討。實體限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聯(lián)合國大會于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甭?lián)合國經(jīng)濟與社會理事會于1984年公布的《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條規(guī)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范圍只限于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罪行?!蔽覈缎谭ā返谒氖藯l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边@些規(guī)定都是我們限制死刑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依據(jù)。因此,要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必須根

3、據(jù)有關國際公約和刑法的規(guī)定,從實體上研究從嚴控制死刑適用的標準。首先,要正確理解“罪行極其嚴重”,其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犯罪性質特別嚴重;二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三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別嚴重。因此,無論在立法上確定某一罪名是否應當設定死刑,還是在某一具體案件中是否應當適用死刑,都必須考慮到這些含義。其次,還必須從犯罪主體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建議,為了更進一步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立法上應考慮對下列二種人排除死刑的適用:一是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因為這一類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

4、對社會的危險性相對較小,對其適用死刑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二是哺乳期的婦女,這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要求,體現(xiàn)對嬰兒和婦女的特殊保護。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從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提出了減少死刑適用的對策。他認為,立法上應明確用列舉那些情形應當適用死緩的表述,改變現(xiàn)行死緩適用中“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模糊規(guī)定;同時,還應當從犯罪種類和犯罪主體上擴大死緩的適用;對死緩犯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也應當嚴格限制,將其改為“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犯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背绦蛳拗疲焊母飶秃酥贫扰c完善證據(jù)適用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

5、還必須從程序上著手,其一是改革現(xiàn)行的死刑復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兩次將部份死刑的復核權下放到省一級法院,形成了現(xiàn)行的“二元制度復核體制”,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法制的統(tǒng)一,極易造成死刑復核程序的虛置;其二是要完善有關死刑的證據(jù)制度,使得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訴訟證明過程,適用嚴格的證據(jù)標準。中國人民大學趙秉志教授認為,在中國,死刑復核程序是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嚴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體現(xiàn)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但是,現(xiàn)行死刑復核制度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使得這一制度具有的“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死刑復核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

6、,就是改變現(xiàn)行死刑二元復核體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復核權。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報告工作時表示,要“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一程序的改革必將啟動。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夏勇教授從訴訟證明和證據(jù)標準等證據(jù)法的角度上提出了限制死刑的路徑。他認為,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比較模糊,實踐中難以操作,必須確立和嚴格執(zhí)行“排除合理懷疑”的死刑定罪標準,才能有效限制死刑適用。與會的一些學者還提出,我國刑法中應規(guī)定將普通刑事犯納入赦免對象范圍,并賦予被判處死刑者的赦免申請權,規(guī)定死刑赦免的

7、條件。中國人民大學陰建峰博士認為,《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者減刑。對于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者減刑?!边@里蘊涵著國家具有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給予赦免或者減刑之義務,也是為防止死刑的濫用和錯用而在死刑犯被執(zhí)行死刑前所筑起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有效路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精神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執(zhí)行,才能體現(xiàn)法律的價值。從中國當前死刑適用的實際情況出發(fā),限制死刑的路徑有兩條:一是立法路徑,即通過刑事立法來限制、減少設置死刑之犯罪;二是司法路徑,即在司法活動中

8、嚴格適用死刑,將死刑實際適用的比率大幅度降下來,“可殺可不殺的,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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