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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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導言1.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現公布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以下簡稱巴塞爾II)第三次征求意見稿(CP3,以下簡稱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構建新資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項重大步驟。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協議,并于2006年底在成員國開始實施。2.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jiān)管當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guī)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3.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

2、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guī)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jiān)管實踐中并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4.委員會修改資本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加強與業(yè)內人士和非成員國監(jiān)管人員之間的對話。通過多次征求意見,委員會認為,包括多項選擇方案的新框架不僅適用于十國集團國家,而且也適用于世界各國的銀行和銀行體系。5.委員會另一項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參加新協議定量測算影響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饋意見。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國銀行提供的有關新協議各項建議對各行資產將產生何種影響。特別要指出,委員會注意到,來自40多個國家規(guī)模及

3、復雜程度各異的350多家銀行參加了近期開展的定量影響分析(以下稱簡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結果表明,調整后新框架規(guī)定的資本要求總體上與委員會的既定目標相一致。6.本文由兩部分內容組成。第一部分簡單介紹新資本充足框架的內容及有關實施方面的問題。在此主要的考慮是,加深讀者對新協議銀行各項選擇方案的認識。第二部分技術性較強,大體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術指導文件之后對新協議有關規(guī)定所做的修改。第一部分新協議的主要內容7.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jiān)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jiān)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內

4、容概括如下:190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8.新協議在幾個方面不同于老協議。首先介紹沒有變動的內容。老協議基于資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分母代表銀行風險的計量指標,統稱為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出的資本比率不得低于8%。9.根據新協議的要求,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即監(jiān)管資本構成)的各項規(guī)定保持不變。同樣,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因此,修改內容反映在對風險資產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計量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計量風險加權資產的幾種新方法,將完善銀行對風險的評估,從而使計算出的資本比率更有意義。10.老協議明確涵蓋的風險加權資產有兩大類,一是信

5、用風險,二是市場風險。在此假定,在處理上述兩類風險時,其它各類風險已以隱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內。關于交易業(yè)務市場風險的處理方法,以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公布的資本協議修訂案為準。新協議對這部分內容不做調整。11.新協議第一支柱對風險加權資產的修改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對老協議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二是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jiān)管的范籌,即操作風險將作為銀行資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別對這兩方面內容進行討論。12.在上述兩個方面,新協議的主要創(chuàng)新表現為分別為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規(guī)定了三種方法。委員會認為,堅持采用單一化的方法計量信用風險和

6、操作風險,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對于這兩種風險,分別采用三種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風險敏感度,并允許銀行和監(jiān)管當局選擇他們認為最符合其銀行業(yè)務發(fā)展水平及金融市場狀況的一種或幾種方法。處理這兩種風險的三種主要方法見下面的表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1)標準法(1)基本指標法(2)內部評級初級法(2)標準法(3)內部評級高級法(3)高級計量法信用風險標準法13.標準法與老協議大致相同。按要求,銀行根據風險暴露(exposures)可觀察的特點(即,公司貸款或住房抵押貸款),將信用風險暴露劃分到監(jiān)管當局規(guī)定的幾個類檔次上。按標準法的要求,每一監(jiān)管當局規(guī)定的檔次對

7、應一個固定的風險權重,同時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提高風險敏感度(老協議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評級,對主權、銀行同業(yè)、公司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各不相同。對于主權風險暴露,外部信用評級可包括經合組織(OECD)的出口信用評級和私人部門評級公司公布的評級。.14.190標準法規(guī)定了各國監(jiān)管當局決定銀行是否采用某類外部評級所應遵守的原則。然而,使用外部評級計量公司貸款僅作為新協議下的一項備選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評級,標準法規(guī)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風險權重為100%,就是相當于在老協議下資本要求為8%。出現這種情況時,監(jiān)管當局在考慮特定風險暴露的違約歷史后,確保資

8、本要求相當充足。標準法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新是將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規(guī)定為150%,除非針對該類貸款銀行已經計量了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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