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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探討[內容摘要]本文從一個深受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入手,從侵權行為責任歸責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法律特征的角度,檢討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交通事故的責任歸責原則,是一種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繼而從理論上和實踐中的需要的角度,進一步分析了我國目前應當在這一侵權領域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方法,最后對完善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和規(guī)范過錯推定的歸責方法,和建立和完善與交通事故侵權責任配套的保險制度提出了一點建議。[關鍵詞]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高度注意義務社會保險一、問題的提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
2、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開始,它的第七十六條就特別受到關注,一場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究竟誰更應受到法律的“關懷”的討論也隨即轟轟烈烈的展開,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正式施行,這一討論也隨著適用新法的案例的出現(xiàn)掀起一個不小的高潮。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更被認為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違反因而
3、再次掀起了關于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討論熱,本文也正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之下產生的。從我看到的這場討論的材料來看,我認為,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是否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否合理?在實施上是否存在困難?14首先來看第一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
4、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問題的焦點在第(二)項上,有觀點認為,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確立了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無過錯責任[1],也有人認為,第七十六條第(二)
5、項的規(guī)定,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2].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相比較原來的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加重了機動車在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的責任[3],這就引發(fā)了這一規(guī)定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果的種種擔心,比如說,法律旨在救濟被害行人這一弱勢群體的同時,可能會造成致害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過重,從而人為的制造新的弱勢群體;可能會有更多的“碰瓷”[4]現(xiàn)象,法律成為鼓勵不良社會行為的驅動力;違反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則等等[5],而且,由于法律加給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過重,一個自然的擔心是,這一法律規(guī)定在現(xiàn)實中的實施將成為一個新的問題,而無法真正實施的法
6、律顯然不是一部好的法律。本文就將針對這些問題展開探討,我試圖通過本文的分析,來解決這樣幾個問題:第一,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究竟是怎樣的?第二,現(xiàn)行歸責原則的合理性何在?第三,現(xiàn)行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辦法。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探討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jù)和標準,它貫徹于整個侵權行為法之中、并對各個侵權法規(guī)范起著統(tǒng)帥作用,所以被有的學者稱為“侵權行為法的核心”[6].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體系的問題上,是存在著爭論的[7],在此不做討論,本文僅就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內容進行討論。1、過錯責任原則過
7、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jù)和最終條件,并且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jù),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體現(xiàn)的是一種法律正義觀,是法律對于人們的行為的是非善惡做出評價的一種表現(xiàn),過錯原則的內涵就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8].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一次將過錯責任原則確認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后各國也均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9].14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適用方法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被認為是一種替代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