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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犯的類型研究關鍵詞:身份犯;類型;價值 內容提要:本文基于普適性和實用性的立場,將身份犯劃分為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自然身份犯與法定身份犯、親手性身份犯與非親手性身份犯、存在型身份犯與利用型身份犯、明示型身份犯與隱含型身份犯這五對對應存在的類型,并認為每一種存在類型都有其獨特并不可替代的理論與實踐價值,應當加強對不同類型身份犯的探討,從而豐富和深化整個身份犯理論的研究。對身份犯進行類型化研究是為了在理論上能更好地對其認識和理解;同時在實踐中更準確地對之定罪與量刑。因此,在分類時就至少應當遵
2、循兩個原則:其一,普適性,即該分類應當是以全部身份犯罪為對象,是對全部身份犯罪的類型劃分。其二,實用性,有意義的分類概念,必須是能表明分類理由和分類功能的分類概念。[1](P42)這是我們在對身份犯進行學理分類的時候尤為應當予以注意的,盡管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事物進行各種各樣的類型劃分,且從純粹學理意義上無論哪種分類都可能沒有正確與錯誤之別,但是,如果某種類型劃分只停留在理論意義上而無實踐功能,那么這種類型劃分便不值得提倡。因此,筆者經過對身份犯的仔細分析和精心梳理,從普適性與實用性的立場出發(fā),認
3、為身份犯至少存在如下諸種類型。一、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這是一種最為普遍的分類方法,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國內的傳統(tǒng)刑法理論都廣為流行?;\統(tǒng)言之,其是以犯罪主體的特定身份對定罪和量刑的影響方式不同為標準的。所謂純正身份犯,系指刑法分則性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以行為主體的特定身份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犯罪。具體而言,純正身份犯又至少有兩種表現(xiàn):其一,某一犯罪的構成要求主體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即該特定身份系犯罪構成主體要件中必備的構成要素之一,如果有此特定身份的主體實施了該種行為,就構成該罪;如果沒有這種特定
4、身份的主體,即使實施了同樣的行為也不能構成犯罪。其中有一些犯罪行為無身份者根本無法實施而不構成犯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而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并無職務上便利可以利用,因而無法單獨實施受賄罪所要求的“受賄”行為。還有一些行為無身份者也可以實施同樣的行為,但是只有有身份者實施該行為才達到刑法所應當加以規(guī)制的程度而作為犯罪處理,例如,無論是一般人也好還是國家工作人員都可能實施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但是只有國家工
5、作人員的行為才構成刑法第251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其二,還有一些純正身份犯以主體不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為犯罪構成的限制性要件,即行為主體具有某一特定身份阻礙犯罪的成立。這是一般所言消極身份犯的情形。如非法行醫(yī)罪只能由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才能構成。所謂不純正身份犯,是指刑法分則性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具有一定身份不決定犯罪的成立與否而影響刑罰輕重的犯罪。詳言之,系指行為人之資格或條件,5乃在于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意義者,若無此等特定資格或條件之人,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犯罪,而不能適用該加
6、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規(guī)定,加重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2](P176)如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等便是不純正身份犯。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學者對于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的劃分標準不同,而導致對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的認定范圍有較大出入,尤其對于不純正身份犯的存在范圍爭議更大,例如,學者強調未成年人、又聾又啞人或者盲人犯罪也為不純正身份犯等觀點便是。筆者認為,對于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的準確劃分是身份犯理論自洽性的表現(xiàn),其既涉及到身份犯的體系定位、處罰根據(jù)等核心問題的探討,又事關身份犯
7、理論內部相關問題的研究(如身份犯的共犯問題),因為很多在立法上規(guī)定身份犯的共犯條款的國家(地區(qū))一般都是從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兩條線索來認定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問題的。正是因為純正身份犯與不純正身份犯這種對身份犯劃分類型的重大意義,筆者在此將之作為身份犯學理類型的一種,而且是最為基本的一種分類。二、自然身份犯與法定身份犯根據(jù)身份犯罪行為主體特殊身份的產生方式可將身份犯分為自然身份犯和法定身份犯。所謂自然身份犯是指刑法分則性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以行為主體的自然身份為構成要件或加減根據(jù)的犯罪。而法定身份犯則
8、是指刑法分則性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以行為主體法定身份為構成要件或加減根據(jù)的犯罪??梢?對自然身份犯與法定身份犯的劃分實則對于身份犯罪所要求特殊身份之產生方式的劃分,也即對于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的區(qū)別。所謂自然身份,也稱為事實身份,是指基于一定的事實情況和關系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別、親屬關系等;而法定身份,也稱法律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個別學者反對自然身份犯的概念,認為:“從形式上看,身份犯都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存在自然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