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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辦教育的五大制度創(chuàng)新》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中國民辦教育的五大制度創(chuàng)新浙江大學教育學院民辦教育研究中心吳華我曾經在各種場合闡述過民辦教育通過“增加教育供給、改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擴大教育自由、推進教育開放、擴張教育空間、轉變教育觀念、推動教育創(chuàng)新、減輕就業(yè)壓力和促進經濟增長”等十個方面的優(yōu)異表現對中國教育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十大貢獻,但這些事實都只能說明過去,要全面認識民辦教育對中國社會和教育發(fā)展的深刻影響,那就必須要深入到制度創(chuàng)新的層面進行新的觀察。民辦教育的產生與發(fā)展本身就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教育領域最為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新。民辦教育的出現改變了中國教育的基本結構,
2、打破了政府對教育的壟斷局面,導致原來封閉、保守的公辦教育實現了向一個開放、充滿活力和多元化的現代教育體系的轉型,并成為中國社會整體轉型中的一個必要的環(huán)節(jié)。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表明,任何制度變遷都是成本和效益比較的結果,當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超過制度變遷的成本時,增加制度收益的變遷遲早總會發(fā)生。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在中國大陸教育領域發(fā)生的制度變遷和由民辦教育引發(fā)的制度創(chuàng)新反復證明了制度經濟學的這個普遍結論。諾斯指出,“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chuàng)新。只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可望發(fā)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制度和
3、產權結構的企圖?!保ā敦敭a權利與制度變遷》p274,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一個方面是在法律層面打破了政府對教育的壟斷。中國自古就有民間自由辦學的傳統,2500年前的孔子、宋明時期的書院以及建國前廣布中國農村的私塾都是這種民間自由辦學的典范。這里之所以要強調“民間自由辦學”而不僅僅是“民間辦學”,是因為建國以后很長一段時間的“民間辦學”在學校經營、人事安排、課程設計與實施等學?;顒拥年P鍵領域已經基本喪失了辦學自主權,辦學者辦學自由意志的喪失與扭曲使得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前的“民間辦學”已經沒有創(chuàng)造性可言
4、,只是一個承擔“來圖加工”的加工車間而已。,陳桂生對建國后的民辦教育有細致的辨析,詳見陳桂生著《中國民辦教育問題》(教育科學出版社,2001)但是到上個世60年代時,主要由于意識形態(tài)的原因使自由的民間辦學基本消亡,其時雖然農村辦學的經費國家所付甚少,但所有的學校都已經處于政府的嚴密控制之下,自由兩字已是蕩然無存。改革開放后民辦教育的出現打破了政府對教育的壟斷,獨立的多元辦學主體的出現和發(fā)展壯大逐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中競爭性的教育市場結構,并因此帶動了一系列的教育制度創(chuàng)新。改革開放以后的民辦教育與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前的民辦教育
5、相比有一個根本的區(qū)別。改革開放之前的民辦教育完全是政府本位的民辦教育,期間民辦教育的興盛與衰亡完全取決于政府意志,是計劃經濟體制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改革開放以后的民辦教育基本上是市場本位的民辦教育,盡管政府的政策傾向對民辦教育的發(fā)展形成了強有力的外部約束,但民辦學校的開辦與關閉基本上是舉辦者發(fā)現市場機會并在成本和收益之間進行權衡的過程,是舉辦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自主決策。我這樣說決沒有貶低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動機的意義,而是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決策者理性行為最合理的解釋。否則,我們就不能理解為什么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審議過程中“合
6、理回報”與“產權歸屬”成為爭論焦點的事實,也無法解釋民辦學校舉辦者之間的產權轉讓等市場交易行為。當然,對于“利益”必須作廣義的理解,其中也包括舉辦者對政府和社會是否認同和鼓勵他的辦學行為的感受。除此以外,對民辦學校舉辦者“自身利益”的理解也不應局限于直接的經濟利益,他們對公益事業(yè)的追求、對社會成就與社會認可的追求、對人格完善的追求及由此帶來的巨大愉悅當然也在“自身利益”之中。當然,這種市場本位的民辦教育離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全面而深刻的社會轉型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在市場經濟的體制背景下,民辦教育主體意識的覺醒才成為中國教
7、育體制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民辦教育打破政府對教育壟斷的動力機制是基于私人產權的民辦學校的出現,這個分析的邏輯與分析經濟領域發(fā)生的制度變遷的機理完全一致。因為只有明晰的私人產權才會形成“硬的”財務和預算約束,同時形成強有力的產權激勵,才會有足夠的積極性通過創(chuàng)新為社會提供差異化的教育服務和持續(xù)提高辦學效益,也正是因為民辦學校的私人產權才有可能基于憲法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來對抗政府利用公權對民辦學校的不當干預。民辦學校的產權問題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并沒有得到最終的解決,在民辦學校終止和清算時,對增值資產的處置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制
8、度安排。盡管如此,無論舉辦者是公民個人還是其他非政府機構,他們對民辦學校所實際行使的控制權和實際或可能的受益權都更多的具有私人產權的屬性?!睹褶k教育促進法》的出臺是民辦教育在法律層面打破政府對教育的壟斷的最重要成果。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了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民辦學校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