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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當前日本核政策的主要特點包括:堅持無核三原則,但為擁核埋下伏筆;反對橫向核擴散,積極參加國際核不擴散和促進核裁軍進程;大力發(fā)展民用核能項目。從技術上說,日本具有發(fā)展核武器的能力,但要造出核武器還需相當的資金和時間。日本國內在政治和法律上對擁核仍有很大限制因素,但這些因素正受到某些挑戰(zhàn)。國際環(huán)境與國際機制對日本擁核的制約作用遠大于刺激作用。從長期來看,日本是否發(fā)展核武器,主要取決于三大矛盾的發(fā)展趨勢:日本廣大民眾反對發(fā)展核武器與極少數右翼政客企圖核武裝之間的矛盾;日本無核三原則國策與成為普通國家國策之間的矛盾;日本依賴美國核保護傘與要求全面徹底消除核武器之間的矛盾。日本堅持無核三原則將有助于
2、亞太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日本核武裝將嚴重損害日本國家利益和地區(qū)安全。日本擁有發(fā)展核武器的技術和材料,引起國際社會擔憂。
關鍵詞日本核政策無核化核不擴散
中圖分類號:D8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4812(2008)04-0009-15
日本已擁有制造核武器的技術和大量核材料。但受到國內和國際因素的有力制約,日本難以在近期發(fā)展核武器。日本是否能長期堅持無核三原則以及日本核政策的走向與影響,成為有關各方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當前日本核政策的主要特點
?。ㄒ唬﹫猿譄o核三原則,但為擁核埋下伏筆
無核三原則是日本的基本國策之一。日本
3、國會1955年通過《原子能基本法》,該法案195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是決定日本原子能利用的基本法律,日本與原子能相關的所有法律都必須以此為基礎制訂?!对幽芑痉ā芬?guī)定:(日本)原子能的研究、開發(fā)和利用,限于和平目的,以確保安全為宗旨,在民主的運營下自主進行,其成果公開,促進國際合作。[1]根據該基本法,在日本,原子能被限于和平利用,禁止原子能的軍事利用。《原子能基本法》從法律上促進了無核三原則的形成。1967年12月,時任日本首相的佐藤榮作首次明確提出不擁有、不制造、不引進核武器的無核三原則。[2]1968年1月,佐藤首相正式確認無核三原則是日本政府關于核武器的基本原則。[3]1971
4、年11月,日本國會眾議院通過決議,正式接受無核三原則?!对幽芑痉ā泛蜔o核三原則是日本無核政策的法律和政治基礎。
日本的無核政策是建立在兩大基點上的:美國核保護傘和日本國內反核武情緒。
從日本依賴美國核保護傘來說,冷戰(zhàn)開始后,美日形成軍事聯(lián)盟,美國據此向日本提供核保護傘,并一直延續(xù)到現(xiàn)在。美國核保護傘是建立在美延伸威懾戰(zhàn)略基礎上的。在冷戰(zhàn)時期,美延伸威懾戰(zhàn)略強調運用核武器威懾蘇聯(lián),不論蘇聯(lián)對美國本土或盟國發(fā)動核或常規(guī)進攻,美都準備用核武器進行回擊。在冷戰(zhàn)后時期,美延伸威懾戰(zhàn)略的主要內容是,堅持以核武器威懾對手或潛在對手。以懾止它們用核、生、化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攻擊美國、海外美軍和
5、美國的盟國。美國延伸威懾是美國作為冷戰(zhàn)時期兩個超級大國之一或冷戰(zhàn)后時期的唯一超級大國,力圖憑借其軍事、經濟和技術優(yōu)勢(核武器是冷戰(zhàn)時期高技術的結晶),爭奪或維持世界領導地位,維護它在世界范圍既得利益的產物。美國利用核保護傘要求日本不發(fā)展核武,而日本在美國核保護傘下也沒有足夠理由發(fā)展核武或具有發(fā)展核武的迫切需求。
從日本國內強烈反核武情緒來說,二次大戰(zhàn)末期,美國1945年8月先后向日本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這雖然加速了日本投降進程,但造成大量無辜平民傷亡(共死亡和失蹤30.8萬人、傷22萬人)。直到今天,還有不少日本人遭受原子彈襲擊后遺癥的折磨。這在廣大日本民眾中留下日本是原子彈唯一受害國
6、的悲情意識和強烈印象,使具有厭惡、反感或反對核武器情緒的日本人在日本總人口中占絕大多數,從而構成日本無核政策重要基礎。
但另一方面,日本無核三原則正在遭遇日本右翼勢力越來越多挑戰(zhàn)。1959年3月,時任日本首相岸信介宣稱:在政策上我們不擁有核武器,但憲法并不反對擁有自衛(wèi)所需的最低限度核武器。[4]這實際上是對日本和平憲法的歪曲。戰(zhàn)后日本和平憲法沒有具體對核武器做出規(guī)定,但憲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fā)動的戰(zhàn)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哲娂捌渌麘?zhàn)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zhàn)權。這實際上否定日本有權擁有核
7、武器。但岸信介之后,極少數日本政客和右翼勢力沿襲岸信介的說法。1978年,時任日本內閣法制局長官真田秀也說:如果為了自衛(wèi),(日本)擁有核武器是允許的。2002年5月,時任日本內閣官房副長官的安倍晉三聲稱:日本憲法允許它有最低限度自衛(wèi)所需的核武器。時任日本內閣官房長官的福田康夫說:只要堅守專守防衛(wèi),日本也可以擁有核武器,沒有不準擁有核武器的理由。有必要的話,可以乘修改憲法的時機,修改無核三原則。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