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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我國婚姻效力制度的經(jīng)濟分析 論文關鍵詞:民法婚姻法婚姻效力制度 論文摘要:按照經(jīng)濟分析法學的法律目的觀,婚姻效力制度應當符合效率的要求。我國婚姻制度將重婚和近親結婚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是契合婚姻效率要求的,但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和同居的法律效力、把患有醫(yī)學五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一概設置為無效婚姻則是非效率的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婚姻效力制度進行修改?! 〗?jīng)濟分析法學認為,婚姻的本質在于它是婚姻當事人的一項長期契約,社會存在一個婚姻市場。雖然這種婚姻本質觀目前還很難被我國正統(tǒng)的婚姻觀念所接受,
2、但在筆者看來,我國世俗的婚姻大多仍然十分講究門當戶對,而門當戶對的標準主要是指個人以及家庭的社會地位、經(jīng)濟條件、生活環(huán)境等直接或間接的物質性因素的綜合指數(shù),可見經(jīng)濟分析法學的婚姻本質觀是有其現(xiàn)實基礎的?;谶@種婚姻本質觀,本文從經(jīng)濟分析法學的視角來論釋婚姻效力制度的基本原理,并對我國現(xiàn)行婚姻效力制度做一簡要的評析?! ∫?、當事人預期的婚姻收益與婚姻效力狀態(tài)的關系 根據(jù)經(jīng)濟學理論,決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這也包括婚姻當事人在內。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及何時結婚、是否離婚及何時離婚等等問題的選擇,都是婚姻當事人
3、權衡利害后做出的決策。只要是自主婚姻,任何理智正常的成年男女之所以會做出與特定的對象結婚或者與現(xiàn)任的配偶離婚的決策,是因為在婚姻當事人看來這種選擇在約束條例下能夠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當然,由于個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利益的內容是千差萬別的,有的主要是著意于財富、有的則偏重于情感,而在多數(shù)情形下,婚姻當事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兼而有之,既包括社會地位、情感寄托、肉體欲望滿足、養(yǎng)育后代等間接性財產(chǎn)利益,同時也涵蓋家庭財富、規(guī)模經(jīng)濟、資金融通等直接性財產(chǎn)利益。在社會日益市場化的時代,人們對待婚姻
4、的這種態(tài)度非但無可非議,而且恰是一種理性的表現(xiàn)。因為,不但婚姻當事人婚后的家庭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經(jīng)濟條件作基礎而且夫妻雙方的愛情維系也不可能完全脫離物質的支撐?!柏氋v夫妻百事哀”這句古活,講的正是這個道理二因此,我們固然不能認為愛情和金錢等值婚姻與物質同價,但卻不能奢望婚姻能夠普遍地建立在重感情輕物質甚至只有愛情而無物質的基礎上。而且,若將經(jīng)濟分析法學的理論邏輯貫徹到底,那么,即便是以愛情為主要尺度的婚姻,當事人所追求的也不過是一種預期效用的獲得,而效用不一定是金錢或者直接的物質性利益,它也包涵心理滿足等非
5、物質性收益在內。由此可見,只有在當事人對婚姻的預期收益超過格守獨身或繼續(xù)尋找更適合的配偶所帶來的收益的時候,他或她才會選擇婚姻,或者說進人婚姻市場;而如果當事人對離婚的預期收益超過離異所產(chǎn)生的損失時,他或她便會選擇終止婚姻,或者說退出婚姻市場。由此可以推論,只有當事人預期的婚姻收益超過獨身或得到的婚姻收益超過預期的離婚收益因而愿意成立婚姻或者存續(xù)婚姻,并且他們的這種選擇得到法律的認同時,婚姻的效力才會發(fā)生或者維持。換言之,當事人的婚姻收益是婚姻效力得以發(fā)生和維系的基礎?! 《?、婚姻有效和無效制度之,立法精
6、神的關聯(lián)性:兩種不同利益的平衡5 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為了確保自由競爭,必須給予社會較大的自由空間。為此,劃分市民社會和公共社會的界限,將國家權力限制在社會公共領域就成為必要,這是一個基本的市場經(jīng)濟法則。這一法則反映在法律上便是通過私法規(guī)范來確認私人權利,即民法上所稱的民事權利。據(jù)此原理,市民社會中的私人事務決策權歸屬個人,國家公權作用的合理空間是公共領域。就婚姻而言,傳統(tǒng)民法理論謂其乃民事權利121,而經(jīng)濟分析法學則稱之為契約,表述雖各不相同,但精神實質是一致的,即均確認婚姻是個人事務?;橐黾葘賯€人事務
7、,則婚姻的締結、維系或解除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來行使決策權。只有當事人能夠自主婚姻,才能獲得最大的婚姻收益。這是因為,基于理性人的假定,每個人都被視為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守護者,故而婚姻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所作的決策,不管是結婚或離婚,也無論其決策是否事實上存在內部不經(jīng)濟,都應當被視為當事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他人,包括國家公共權力在內,不宜替代婚姻當事人自己做出利益判斷。由此而言,反映國家和社會意志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契約應當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隨意干涉私人的婚姻行為。在這種意義上,現(xiàn)代婚姻制度所
8、確立的婚姻自由原則也就獲得了經(jīng)濟學上的解釋。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的效力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任由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反,國家必須保持對個人婚姻行為加以適當干預的權力。其道理在于:婚姻市場也存在市場失靈的缺陷,有時不能有效地配置婚姻資源并造成資源浪費?;橐鍪袌鍪ъ`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婚姻內部不經(jīng)濟,這是指婚姻當事人無法就婚姻問題達成協(xié)議或者因協(xié)議不公而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發(fā)生婚姻欺詐、談判能力不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