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合謀的制度分析及對策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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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合謀的制度分析及對策摘要:審計合謀的制度原因有行政介入審計事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缺乏審計質量監(jiān)管、相關法規(guī)罰則操作難度大等。對策是:鞏固“脫鉤改制”成果,大力發(fā)展合伙制事務所;建立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嚴格質量監(jiān)管等。  關鍵詞:審計合謀;制度分析;對策  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審計合謀進行了分析,認為:審計合謀是審計人員或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起來,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欺騙審計委托人、社會公眾以從中漁利的一種經濟現象。并進一步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審計合謀產生的經濟學基礎;審計合約中的報酬激勵機制殘缺是審計合

2、謀產生的“催化劑”;國有企業(yè)產權主體虛置,使管理當局在審計關系中兼具有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的雙重身份,為審計合謀滋生創(chuàng)造了良壤;審計人的“經濟人”特征,使審計人有產生合謀的傾向。另有學者對上市公司審計合謀的成因及對策進行了探討,筆者認為:對審計人員或審計機構來說,審計合謀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動的,因而更主要的是制度層面的原因。這其中既有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的原因,又有制度本身不健全的原因。本文試分析注冊會計師審計合謀的制度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弧徲嫼现\的制度分析  1.行政介入審計事務,導致審計被動合謀  盡管經濟、政

3、治體制改革進行了不短的時間,政企分開的探索也進行了多年,行政直接插手企業(yè)事務的情況大有好轉。但當企業(yè)特別是作為當地財政支柱、政府要重點扶持和保護的大企業(yè),在遇到重大問題時,當地政府及該企業(yè)的主管部門,就極有可能動用其權力和其他方面的優(yōu)越條件,直接給予企業(yè)各種各樣的“關心”和“幫助”。在企業(yè)的審計過程中,行政介入審計事務的情況也不鮮見。典型的是企業(yè)改制過程中的審計,特別是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審計。在當前,公司上市是有指標控制和條件限制的,只有在公司上市前的3年內的凈資產收益率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有上市資格。公司若能上市,既可以通

4、過資本市場籌集巨額資金,鞏固地方財政支柱,又可以提升該公司和當地的知名度,同時也就成為當地政府的政績之一。因此,當公司并不能達到該要求時,則千方百計、挖空心思地進行包裝和粉飾,各方給予通力合作;在審計過程中,如果注冊會計師發(fā)現了該粉飾是不合理、不合規(guī)的,要求予以更正時,當地政府則有可能出面為該公司做會計師事務所和CPA的工作,要求不予披露,并有可能作出種種承諾,或施加某方面的壓力;當公司的注冊資金并未完全到位時,當地政府則有可能粉墨登場,承諾增加投資,或指使相關部門出具虛假的資金到位證明,CPA明知有假,但因背景強大而

5、委曲求全。公司上市后,當上市公司要爭取配股資格、或不被特別處理、或保住上市資格而實際業(yè)績又達不到相應要求時,當地政府慣用的招數有減免稅收,退回已繳納的所得稅,給予財政補貼,要求銀行減免利息等,而在多數情況下,這又僅僅是一個紅頭文件而已。CPA明知有假,因有所依據而予以認可。當地政府介入其他企業(yè)審計,導致審計被動合謀的情形也大體相似。總結起來,行政介入導致審計被動合謀的手段有: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直接出面施加壓力,要求審計不披露不利事項;直接簽發(fā)無力兌現、也不會兌現的紅頭文件;指令相關單位或企業(yè)全力配合被審計單位,共同串通

6、。  2.不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導致審計被動合謀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事會組成。它們四者之間形成制衡的關系: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主要表現在他們通過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人選;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公司法人財產的權利和任命經理人員的權利,但須對股東負責;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代理人統(tǒng)管企業(yè)的日常經營事務,在授權范圍內有日常經營決策權,其經營績效受到董事會的監(jiān)督和評判;監(jiān)事會作為公司的內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和對董事

7、、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但在我國目前的股份公司中,監(jiān)事不“監(jiān)事”,大部分董事會成員又是公司的高級經理。有人估計,不低于60%以上公司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在這種不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下,董事會監(jiān)督經理人員,實際上成了自己監(jiān)督自己,自己要對自己的績效進行評判,最后向股東匯報。因而,在審計過程中,無論是由董事會出面,還是由管理當局出面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都是成了管理當局委托事務所對自己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且審計費用也由管理當局與事務所協(xié)商確定,經總經理授權后方可支付。這樣,在審計三關系人中,管理

8、當局既是被審計人,同時又是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且有決定何時支付審計費用的主動權。這樣,審計人員在審計關系中,與管理當局相比,處于事實上的劣勢地位,要保持審計過程中的獨立性是比較困難的,否則,就會喪失一個客戶。就上市公司的審計來說,雖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隨意更換事務所,確實需要更換事務所的,要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允許事務所進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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