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專利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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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評《專利法》第十五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2008年底通過了《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8年《專利法》較之2000年《專利法》,有許多突破與新意,例如將遺傳資源的利用納入《專利法》調整范圍;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增設了公知技術抗辯條款;將平行進口合法化等。這些修改都將在未來的《專利法》實踐中對我國的經(jīng)濟、科技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專利法》新增的第十五條直接涉及共有專利權的行使。筆者認為,該條款較之過去有所進步,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本文僅以此條款為對象,從知識財產的形態(tài)特征著眼,結合公平與效率等不同價值觀,在共有民事權益的一般分配原則下,探討共有專利權的利益分配模

2、式的特殊性。從專利權的性質上來說,專利權乃財產權,且為專有的法定權利,這與同為財產權的物權相同。因此,物權(所有權)的共有規(guī)則對專利權而言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共有實現(xiàn)了多個主體可就同一物享有權利。與此同時,共有人之間不同的意愿也成為紛爭的起源。立法者應設計一套合理的規(guī)則平衡各方利益、且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共有物的效用。這是共有制度的意義所在。具體到專利權共有制度的設計上,應包含下面三條原則:第一,合同優(yōu)先原則。按照制度經(jīng)濟學的原理,人被假設為理性人,是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斷者。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根據(jù)意思自治這一私法的核心原則,共有人如何就共有財產行使權利,首先應尊重他們自己的意愿。共有人應本

3、著合作精神,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協(xié)調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避免事后糾紛,從而減少立法和司法裁判的成本。法律只在沒有合同、意思自治缺失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分止爭的規(guī)則。第二,促進使用或實施原則?!秾@ā返谝粭l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边@是《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秾@ā氛峭ㄟ^保障并鼓勵專利權的行使,推動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和經(jīng)濟發(fā)展。因此,各共有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相互牽制,阻礙技術的實施。第三,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則。專利權共有人任何一方行使權利都有可能涉及其他共

4、有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兼顧效率和公平,是法律規(guī)則不可回避的議題。值得稱道的是,從2008年《專利法》關于專利權共有的規(guī)定,可以看到立法者遵循這三條原則的思維脈絡,但同時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第十五條全文表述如下:“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边@里,合同優(yōu)先的原則得到了貫徹,但問題出在,當部分共有人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時,收取的使用費是否應當在

5、共有人之間分配?表面上看,任一許可人就共有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而取得的收益,其他共有人基于共有的法律關系理所當然的享有分配請求權。然而,仔細推敲便可發(fā)現(xiàn)若直接把所有權共有的規(guī)則作為一般規(guī)則適用于專利共有,則忽視了專利權對象與物權或所有權對象的本質差異。專利權的實施許可與有體物的出租在法律效果上很相似。首先,兩者都是權利人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和范圍內使用權利人享有權利的標的,并獲取相應利益的行為;其次,兩者都是合同行為,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不發(fā)生權利主體的變動。出租是所有權人將物的使用權有條件地讓渡給他人,從而獲取收益的行為;而有關所有權共有的權利行使,《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至一百

6、零二條做了具體規(guī)定,同樣遵循了合同優(yōu)先、物盡其用及兼顧公平的原則。行使權利者,有約定,從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租共有物應否需征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物權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從民法原理上看,出租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屬于對所有權的處分[1]。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1的規(guī)定,這種行為應當?shù)玫饺w所有權人的一致認同。對于收取的租金,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相應份額的分配請求權,《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2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故此,其他共有人作為連帶債權人享有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和共有人內部進行分配的權利?!靶惺箼嗬菍ι鐣牧x務”[2],因此法律不應保護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為什么物權法允許沒有

7、積極行使權利的共有人坐享其成呢?這是由物權的對象———物的特性決定的。從民法原理上看,物是可為人力所控制,且外在于人身的物質實體[3]。物的物質實體性決定了物可以由人事實上占有,正是基于占有才在事實上確定了物最初的歸屬和占有人可能支配其占有物的能力。而這正是物權產生的前提。占有使物權天然的具有了公示效力和排他屬性。某物一旦被某人占有,其他非占有人就很難再對該物行使權利。因此物的物質實體性決定了物只能為其實際占有人使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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