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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金融論文范文:試談芻議金融消費者保護word版下載芻議金融消費者保護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芻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消費者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應在統(tǒng)…的框架下進行。從近期任務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明確目標。設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為金融消費者維權提供制度、程序上的保障。(2)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機構,為消費者維權提供路徑。結合金融管理機構目前狀況,倡議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理由如下:維護國家金【摘要】改革開放歷經30多年,見證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商業(yè)化
2、進程。隨著經濟的增長、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金融活動己廣泛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由于部分機構及其經辦人員對利益的追求越來越強烈,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日益增加,存款變保險、信息誤導、老鼠倉等屢禁不止,金融領域產品及服務引發(fā)的糾紛不斷上升。本文通過分析理由的高發(fā)理由,借鑒國外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倡議。【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1.當前金融領域消費者保護存在的主要理由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的行為比較普遍。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極大改善,個人財富快速增長。受傳統(tǒng)思想和客觀環(huán)境(子女教育、醫(yī)療、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影響,
3、儲蓄和證券投資成為金融消費者的主要保值和增值渠道。伴隨金融機構商業(yè)化進程的加快,追求利潤最大化C成為部分金融機構及其員工的首要冃標。而部分金融消費者(主要指個人)的金融知識和維權意識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其財富的增長速度,難免成為“別有用心”機構及其員工眼中的“唐僧肉”O(jiān)其主要手法:“掛羊頭、賣狗肉”O(jiān)商業(yè)銀行的網點,一些金融工作人員,加之“精心、周至I」、熱情”的”服務”,儲戶的儲蓄名正言順地辦成了保險業(yè)務,甚至不惜編造“辦儲蓄贈保險”的故事,瞞天過海的手法運用至極。選擇對象是“老弱病殘”。從調查情況看,此類業(yè)務選擇的對象是4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這
4、部分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防范意識差,又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金融機構有著本能的依賴與信任,投資手段保守,遇到利益糾紛,往往是以退讓的方式解決。而個別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恰恰抓住了這一弱勢群體的弱點,“充分”地利用了他們的信任,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懊餍迼5馈刀申悅}”。此類事件多發(fā)于證券市場,利用網絡、股評等制造“概念”,從中漁利。2?理由成因2.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制度缺失一方面,通用法律適用性不足。其主要包括1994年沿用至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價格法》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具
5、有普遍適用性,但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屬于其保護范圍,而在金融領域,對個人購買證券、保險及理財產品,是從事生活消費還是從事生產消費,尚無明確界定,因此,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能否全面地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存在爭議?!懂a品質量法》中的產品,通常理解為是一種實物產品,且不涉及服務,而金融領域的“產品”概念,更趨近于一種服務,與《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并不相同,能否適用該法還存在爭議。另一方面,專業(yè)立法層級低、操作性不強?!躲y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雖然明確規(guī)范了各金融機構的業(yè)務行為,但沒有
6、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金融機構的義務做出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金融監(jiān)管機構出臺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措施,多是以內部規(guī)章制度岀現,法律層級低,且主要在系統(tǒng)內部流轉,不為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我國目前采取分業(yè)管理方式,銀、證、保是分別立法,對“存款變保險”等跨界營銷行為,不僅是管理的灰色地帶,更是消費者維權的真空地帶。2.2現有消費者保護組織體系難以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有力保障消費者協(xié)會難以發(fā)揮有效作用。我國目前尚沒有“金融消費者”的正式定義,金融產品是否是“產品”存在爭議,“金融消費者”尚未真止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范圍,消協(xié)的
7、職能在金融領域難以發(fā)揮;除儲蓄等少數品種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雜性遠遠超過一般的商品和服務,且在不斷創(chuàng)新,在“一行三會”都未對相關產品進行評估的情況下,由消協(xié)來完成這項工作,勉為其難,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無法認定,責任追究也無從談起;消協(xié)等維權部門對金融機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力極其有限?!叭龝背袚鹑谙M者保護職責存在硬傷。目前,證券、保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已成立,這種分而治之的做法存在弊端。金融業(yè)混業(yè)經營是一種普遍的作法,銀行代售保險、基金,銀行出售證券理財產品等,已成常態(tài)。對金融消費者而言,金融業(yè)是一個無法分割的整
8、體,在處理跨界糾紛中,金融消費者將被置于制度陷阱中,舉步維艱。若銀、證、保的任意雙方的規(guī)定相左,法規(guī)的嚴肅性將受到質疑,容易給侵權行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