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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行政壟斷規(guī)制和救濟制度的完善[趙慶慶]——(2004-7-14)/已閱15013次論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與救濟制度的完善作者簡介:趙慶慶女1980年10月出生現(xiàn)為廈門大學法學院02級經濟法專業(yè)研究生,研究方向競爭法摘要:行政壟斷阻礙市場競爭的發(fā)展,不符合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須受到規(guī)制,受到行政壟斷侵害的對象能夠獲得救濟。本文論述了制定《反壟斷法》這個基本法,在其中規(guī)定行政壟斷,分配行政壟斷的執(zhí)法權力,確立對抽象行政壟斷行為的有限的司法審查,并說明了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形式、國家賠償和豁免制度。關鍵詞
2、:行政壟斷規(guī)制救濟《反壟斷法》司法審查責任國家賠償豁免建立系統(tǒng)有效的行政壟斷的規(guī)制與救濟制度,一方面要充分發(fā)揮現(xiàn)有法律的作用并加以完善,一方面根據(jù)國情和借鑒國外經驗,在法學理論的指導下不斷實踐,在制度上有所創(chuàng)新和突破。一、行政壟斷與反壟斷法立法模式有學者認識到行政壟斷規(guī)制的特殊性,對行政壟斷規(guī)制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議,認為如果突破既有各國家反壟斷法成熟的立法體例,把行政壟斷行為一部分或重要部分放在反壟斷法中進行規(guī)范,那么,所制定的反壟斷法就會帶有濃厚的行政法味道,失去“經濟法學的核心”的本來面目。相
3、反,如果我們針對行政壟斷專門制定相關的行政法,則可以既達到規(guī)范行政壟斷之目的,又不致使反壟斷法成為經濟行政法。還有學者認為,一個部門法尤其是一部法典或專門法律文件所調整的對象應該是同一類或同一種社會關系,因為調整的方法和法律發(fā)揮作用的機制是以調整對象為基礎的,對不同的社會關系應該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進行調整。經濟壟斷是以限制、阻礙競爭為表現(xiàn)形式的行為,這種行為因侵犯了其他市場主體權利,也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利等。具體地看,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是從事壟斷行為的市場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以及消費者之間的關
4、系;抽象地看,因壟斷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妨礙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進步,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利益,所以,反壟斷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從事壟斷活動的經營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說是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平等、公平的市場競爭關系。具體承擔調整這一社會關系,將法律規(guī)則適用到具體社會生活中的是法律授權執(zhí)行反壟斷法的行政機關(或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但因行政壟斷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則不同。行政壟斷因為是政府或其所屬部門所為,從表面上看,這一行為和經濟壟斷一樣,都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權利和消費者的權利,但是,因行
5、政壟斷是國家行政機關濫用了行政權,明顯缺乏法律支持甚至公開違法,所以,這種行為還同時侵犯了憲法關系和行政關系。具...體地看,行政機關的壟斷行為侵犯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是行政機關和經營者及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抽象地看,行政壟斷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從事行政壟斷的行政機關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以及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競爭關系。不管是經營者和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還是經營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都與國家行政機關和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或行政機關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
6、系有本質的區(qū)別。制止經濟壟斷,調整經營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通過運用行政權或必要的司法權即可實現(xiàn)。但對行政權濫用的行政壟斷,如再通過行政權來制止,則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都無法實現(xiàn)。對行政權的制約必須通過行政權以外的權力或權利救濟方式來實現(xiàn)。反壟斷法規(guī)范為行政機關制止經濟壟斷提供了法律根據(jù),被授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也必須依法行使自己的這一職能,從這一角度講,反壟斷法具有約束行政機關的功能,而對因行政權產生的社會關系則不是反壟斷法調整的對象。我們認為這樣的觀點有一定道
7、理,立法應該保持法律部門的相對獨立性、法律體系的平衡和與法學理論的和諧,經濟法被認為是調整國家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經濟關系的法律,這也是主張經濟法獨立的基礎,如果作為“經濟法核心的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進行規(guī)制會產生一個理論矛盾,即經濟法也調整國家(反壟斷機關)和國家(行政壟斷主體)關系。對此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可能需要對理論進行修正。但是我們也認為,好的立法不必宥于既定的立法模式,更不必刻意符合理論邏輯的需要,關鍵是符合實際并有效解決問題,否則,無疑是“畫地為牢”。問題的關鍵不是未來是否在《
8、反壟斷法》中規(guī)定行政壟斷,而是如何建立、完善、協(xié)調法律制度,用一整套內涵相互補充、結合和互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制度體系來規(guī)制行政壟斷,突破既有反壟斷法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并吸收它國立法經驗的基礎,探求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方法。我們認為《反壟斷法》確實是規(guī)制行政壟斷的良好契機和載體。首先,從立法宗旨和目的上看,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都應當成為《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這樣能全面、完整地體現(xiàn)反壟斷法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的目的。其次,從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