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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居間費的合法性問題探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建設工程中居間費的合法性問題探析我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制度,施工企業(yè)在獲取工程信息、參加招標投標直至到工程屮標,都有嚴格的招投標程序規(guī)則保障。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實踐中,居間活動(介紹、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間環(huán)節(jié)發(fā)揮作用,有的因工程介紹費(居間報酬)發(fā)生糾紛,甚至訴諸法律程序。目前,各地法院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屮“工程介紹費”的觀點不一,判決各異。我們有必要對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一、相關案例案例一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過屮間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個大型房地產(chǎn)樓盤止準備招標。之后,王某帶領建筑公司負責人考察了項目工地現(xiàn)場,并
2、許諾可以幫助建筑公司拿到該工程承建權,但必須給Y相應報酬。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給王某,答應屮標后給王某工程總造價3%的咨詢費。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屮標通知書,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了施工合同后進場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討咨詢費未果后向當?shù)刂屑壢嗣穹ㄔ禾崞鹪V訟,要求支付330萬元的咨詢費用。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承諾書有效,并認定原告已經(jīng)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決建筑公司應給付原告33()萬元。被告不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謀,中標原因與王某無關,是建筑公司通過白身努力、公平競爭、誠實投標的結果,
3、付3%的巨額中介費不公平,承諾書內(nèi)容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建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最麻,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決,建筑公司補償王某8()萬元。案例二2002年8月,梁某與某建設公司平湖分公司(以下簡稱平湖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接洽協(xié)議》。合同規(guī)定,梁某接受平湖公司委托,代理接洽建筑業(yè)務拮息及聯(lián)系;對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項冃,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介同造價1%的接洽服務費。平湖公司中標后,沒有依約向梁某支付服務費,梁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屬居間合同,居間人所負的義務是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
4、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作為居間人的梁某已按協(xié)議向委托人報告了相應信息,并向相關單位傳遞了資料,已基本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作為委托人,平湖公司應當支付報酬。2003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接洽服務費16.92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級法院認為,建設部1991年頒發(fā)的《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笫5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fā)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據(jù)此,該案所涉及的“接洽服務費”顯然不得為居間合同所指向的對彖,雙方關于“接洽服務費”的約定屬違法,應認定無效,所涉款項
5、應予追繳,收歸國庫。案例三(最高院公報案例)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員王非經(jīng)馬久東、呂穗鋒介紹認識了義馬市張建華、馬建琨、李繼華,雙方開始協(xié)商義馬某電廠投標招標事宜。7月14日,王非、馬久東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與馬建IK、李繼華簽訂了屈間協(xié)議。約定:若該工程中標,支付馬建琨、李繼華建設工程合同總額2%的勞務費用;首次支付20萬元,余款按工程轉款比例支付;違約方賠償對方10萬元損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沒冇支付約定的余款,馬建氓、李繼華捉起訴訟,要求支付余款74萬余元及違約金10萬元。義馬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Z間的關系為屆間合同關系,中建
6、三局二公司支付馬建氓、李繼華居間費372375元,違約金6萬元。屮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門峽市屮級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非、馬久東與馬建琨、李繼華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主要內(nèi)容是促使義馬熱電廠與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標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居間合同特征,該協(xié)議為居間合同。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并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
7、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協(xié)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并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冇所差別。《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均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Z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guī)定的行為。屮建三局二公司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沒冇證明自己已付屈間費用用于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屈間勞務費是為了不違反有關規(guī)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事
8、實依據(jù)。據(jù)此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對居間合同的性質了以認定,但認為居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