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疑罪從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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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疑罪從無”問題修改前的定罪原則一一疑罪從寬在1990年出版的王勇的《定罪導論》中定罪的一個覓耍原則就是“疑罪從寬”。在中國的古代,統(tǒng)治者對丁?疑罪,一般只是在量刑是作從寬的處理,而基木上不涉及定罪問題。在專制主義的統(tǒng)治條件下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同時也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對于不能查證屬實的疑罪定了罪;二是對疑罪除以贖刑的做法對于無錢可贖的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隨著物證技術的發(fā)展和人權思想的深入,疑罪從寬的原則成為了定罪的基木原則。《定罪導論》中對于疑罪從寬提岀了一下機關方面的意見:一、被告人可能犯有數(shù)罪,但能夠查證屬實的只有一罪或者其中兒

2、個罪,應按查證屬實的罪數(shù)去認定。二、被告人可能犯有較重的罪,但能夠杏證屬實的只是較輕的罪,應當按較輕的罪予以認定。三、被告所犯之罪可能屬于牽連犯或吸收犯,但能夠確認的只是其中處刑較輕的一個犯罪行為,那么,只能按所認定的這一犯罪行為定罪。四、被告人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由于客觀原因而使這種罪行得不到查證屬實的,則應按無罪處理。但是96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Z后“認定無據(jù),否定無理”,是為疑罪。過去,法院都是以退回乃至一再退回“補充偵查”應對“疑罪”。司法實踐表明,這種做法往往是以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為代價的。所幸的是,現(xiàn)在,這一“習慣做法”已經(jīng)成為歷史。

3、刑事訴訟屮的“疑罪”所謂“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受理的刑事案件經(jīng)審查在泄罪與否的問題上存在疑問且耒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悄況F,這里所指的“疑問”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問題。司法實踐屮,在定案事實和證據(jù)上存在“疑問”的案件時有所見,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的問題。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終結果是因“證據(jù)不足”而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有的案件是因為有了權威機構作illDNA等技術鑒定才使“證據(jù)不足”的問題合理得到解決,從而使罪犯落入法網(wǎng)。“存疑無罪”制度的確立“疑罪從無”即在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對刑事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一種制度

4、。這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1996年在對刑事訴訟法進行重大修改后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長期以來,對刑事案件中的“認定無據(jù),否定無理”的“疑罪”問題沒有納入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疇,司法實踐屮法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有罪還是無罪等關鍵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難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沒有法律依據(jù)作出無罪判決,而是采取反復退冋補充偵杏、司法機關內部進行協(xié)商、請示上級機關甚至將案件長期“掛起來”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據(jù)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中有關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jīng)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5、“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規(guī)定。這種做法的結果,必然導致被告人長期受到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對“疑罪”案件的處理,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有關司法機關曾作過類似于“疑罪從無”的規(guī)定,試圖從司法解釋的角度彌補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多次退查檢察院仍未查清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并提供足夠證據(jù),法院調查也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決書說明情況后,直接宣告無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6、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關于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規(guī)定,對這類“抓獲的罪犯,如有個別犯罪事實難以查清的,暫不認定,就已經(jīng)查證核實的事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而又確實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但出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上述司法機關的內部規(guī)定顯得“底氣不足”,因此在司法實踐屮基本上沒有得到的執(zhí)行。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屮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明確規(guī)定“經(jīng)人

7、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jīng)過審理終結對“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這些規(guī)定,不僅從基本法律的角度強調了“定罪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時也必須“依法進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確立了對“疑罪”的處理原則,成為“疑罪從無”的法律依據(jù)。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表現(xiàn)在三個方而。一、刑訴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為疑罪從無確立了

8、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了補充偵查次數(shù)以二次為限,對丁?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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