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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補償制度立法探討內容摘要:本文從制度發(fā)展史的宏觀視角考察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歷史淵源、理論基礎及其與侵權行為法的互動關系,多角度論證我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對於貫徹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和可行性,並根據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提出瞭建立該項制度的立法建議關鍵詞:被害人補償侵權行為法社會保障法所謂被害人補償制度,是指由國傢或者特定公益基金對犯罪或者其他特定意外事件的受害者給予一定經濟補償?shù)闹贫龋话氵m用於被害人受害深重卻無法確定加害者或者加害者無力賠償?shù)那闆r。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以國傢之力保障犯罪及意外事件受害者及其族群的生存權,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需要被害人補償制度關
2、系史研究(-)被害人黃金時期該時期自公元前2250年左右漢穆拉比法典時期至中世紀蠻族割據止,侵權行為法全面涵蓋瞭刑法與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內容,是後兩者孕育的母騁。根據公元前1775年的《巴比倫法典》,如果未能捕獲罪犯,地區(qū)政府應當賠償搶劫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損失(郭建安,1997》不過,此歷史階段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主要還是通過’贖罪金〃的形式實現(xiàn)的。最早的盎格魯撒克遜法律匯編一《埃塞爾伯特法》就為各種傷害’確立瞭非常詳細的收費表,如(行為導致?lián)p傷瞭)四顆前牙(則賠償)每顆6先令〃(伯爾曼,1993),侵權行為法左右逢源,不但全面吞沒瞭刑法的適用,而且根據“要麼收買長矛,要麼忍受長
3、矛"的原則對被害人及其血親氏族加以保護,不但使侵權者受到損失,而且還使被害者因此得到補償與安撫(二)被害人衰退時期這一時期從文藝復興至近世紀,其特點是,國傢觀念凸顯,傢司法制度發(fā)達,古羅馬的公法與私法區(qū)分此時得到復興與擴展,並最終成為近代法制的特色之一。受此影響,刑法與侵權行為法相分離,秉承’公刑主義〃的刑法所關心的是傢與犯罪人之關系,而將犯罪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原則上委於侵權行為法等民事制度(三)被害人復活時期此時期以犯罪被害人受到重視為主要標志。意大利學者菲利(EnricoFerri)和加洛法羅(RaffaeleCarofalo)於1878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國際刑法及監(jiān)獄會
4、議及1885年在羅馬召開的同一會議上,呼籲應由國傢資金救濟犯罪被害人,建議設立罰金金庫〃。二戰(zhàn)結束後,英國社會改良傢佛萊女士發(fā)表題為《為被害人之正義》(JusticeforVictins)的文章,舉例說明犯罪被害人在國傢政策上之悲慘遭遇,呼籲由國傢補償犯罪被害人之損害,引起英國政府及勞工黨之重視。1964年新西蘭率先制定《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英國也於1964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補償綱要》,1965年此制度影響及於澳洲及美國等英語系國傢(許啟義,1995)近現(xiàn)代意義的被害人補償是犯罪被害人學的一個分支,與刑法緊密銜接,將被害人的范圍限定在刑事被害人。與之形成對比的是,侵權行為法雖
5、然曾與被害人補償制度互為歷史的參照,人們卻似乎認為,侵權行為法作為一個邏輯自足的法律制度,自有其特有的規(guī)律,在現(xiàn)代語境下二者已到瞭分道揚鑛的時候瞭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現(xiàn)實需要及法理基礎(—)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現(xiàn)代國傢的刑事司法制度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為中心,其基本原則與制度設計旨在構建犯罪人的大憲章,保護公民免受國傢權威濫用的侵害。在此宏大的刑事話語體系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傢屬求償?shù)臋嗬煌耆挥汕謾嘈袨榉ù蚶?,刑事被害人似乎成瞭制度的他者而被有意無意地邊緣化瞭。由於刑事被告人往往缺乏賠償能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很多情況下不能解決犯罪被害人的經濟困窘,加
6、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完善,使這—矛盾更加突出。在這種背景之下,為瞭鼓勵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解決犯罪被害人的生存困難,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進行瞭有益的探索。如從2005年起,廣東東莞市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陌讣?,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亞對作出經濟賠償?shù)谋桓嫒私o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然而,此類司法實踐的探索一經媒體披露便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不少人對此表示質疑,有人認為刑事賠償原本就是犯罪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賠償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賠錢減刑"有損於法律的威嚴。這些擔心並不是毫無根據的,缺乏規(guī)范化的法律依據的刑事司法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執(zhí)法不統(tǒng)一、制度失范的
7、問題,從而極易引起公眾的質疑,影響法院的形象(二)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是防止侵權行為法異化的需要侵權行為法成熟於工業(yè)社會早期,古典個人自由主義是其邏輯騁系特別是歸責原則的哲學基礎。隨著現(xiàn)代化大工業(yè)的高度發(fā)達,工傷、環(huán)境污染等新型侵權類型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關系的日趨緊密,個人自由受到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個人主義立法受到社會連帶思想的修正,傳統(tǒng)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法也就顯得力不從心。為應對這種危機,侵權行為法被迫做出瞭重大修正,其結果就是歸責方式的客觀化並最終形成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