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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都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0-12-08.pdf》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深圳市新國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經2009年8月5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東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下稱“《上市規(guī)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國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制度所稱
2、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配股、增發(fā)、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第三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yè)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yè)遵守本制度。第二章募集資金的存放及使用第四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下稱“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yè)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投項目的個數。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3、1公司因募投項目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事先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并征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第五條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1個月以內與保薦人、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yè)銀行(下稱“商業(yè)銀行”)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二)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后的凈額(下稱“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公司及商業(yè)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三)商業(yè)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人;(四)保
4、薦人可以隨時到商業(yè)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公司、商業(yè)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公司應當在全部協(xié)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xié)議主要內容。上述協(xié)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人或商業(yè)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xié)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xié)議,并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第六條公司應當按照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七條公司募投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
5、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yè)務的公司。第八條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2途。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質押或抵押貸款、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第九條公司在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嚴格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xù)。由使用部門填寫申請單,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同意后由財務部門執(zhí)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董事會的計劃進度實施,執(zhí)行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第十條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
6、情形時,項目實施部門必須將實際情況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并詳細說明原因,公司上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條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lián)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lián)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募投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資計劃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投項目投資計劃,并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
7、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第十三條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對該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該項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后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有):(一)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3(二)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三)超過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的;(四)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第十四條公司決定終止原募投項目的,應當及時、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第十五條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投項目的自
8、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人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已在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