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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09年.pdf》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卷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fā)行證券(包括配股、增發(fā)、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或其他根據有關法律、
2、法規(guī)允許采用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第三條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募集資金只能用于公司對外公布的募集資金投向的項目,公司董事局應制定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做到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公開、透明。第四條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不得改變。第五條公司董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第六條對于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挪用募集資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或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或未按規(guī)定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1第七條募
3、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yè)實施的,公司應當促使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yè)遵守本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第二章募集資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第八條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xù),聘請具有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局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的使用工作。第九條公司對募集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制度。除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外,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存儲于其他銀行賬戶;公司亦不得將生產經營資金、銀行借款等其他資金存儲于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第十條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1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
4、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協(xié)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中;(二)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公司及商業(yè)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三)商業(yè)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yè)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公司、商業(yè)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2公司應當在全部協(xié)議簽訂后及時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xié)議主要內容。上述協(xié)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yè)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
5、止的,公司應當自協(xié)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xié)議,并及時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第十一條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較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存放的,在堅持同一投資項目的資金在同一家銀行存放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銀行存放。第十二條募集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和投入時間來使用。專款專用,不準挪做他用,也不允許被任何公司股東挪用或占用。第十三條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xù)。凡涉及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
6、使用計劃,按公司資金使用審批程序逐級審核,并由總裁簽字后,由出納予以付款。第十四條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質押或抵押貸款、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第十五條為避免資金閑置,充分發(fā)揮其使用效益,在保證投資項目用款、資金安全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適量補充公司流動資金,但應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第十六條閑置募集資金在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yè)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或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第十七條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
7、組織及其關聯(lián)人占用募集資金。第三章募集資金投向的管理3第十八條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應與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承諾的項目相一致,原則上不應變更。對確因市場發(fā)生變化,需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時,必須辦理必需的審批手續(xù),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自董事局審議后及時在指定報刊披露,及時向證券監(jiān)管部門報告,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應按公司董事局承諾的計劃進度實施,項目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局和公司財務部門報告具體工作進展情況。第二十條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要素影響,項目不能按承諾的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