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立法里程碑-市場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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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立法里程碑/市場定位早已開始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討論,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究竟是物權性質還是債權性。所謂物權,一般認為它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直接支配并享受該物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利。它是大陸法系的民法中特有且非常重要的概念。而所謂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之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的特定的權利就是債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出臺之前,學術界對此問題看法不一,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有的認為它具有物權性質,還有的認

2、為它就是物權。注意,人們在這里討論的是從當時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實際上是什么,而不是其性質應該是什么。其中,持“債權說”的居多,在此僅舉一例。如中國社科院的梁慧星研究員認為:“聯(lián)產承包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基于聯(lián)產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屬于債權性質?!背帧熬哂形餀嘈再|說”和“物權說”的居少,略舉幾例。如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的鮑濤先生認為:“實際上,1986年起,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看成是一種物權,但沒有用物權這個詞,而用財產權和與財產權相關的權利?!北本┐髮W的錢明星教授認為:“土地承包經

3、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薄?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1/11精品文檔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于承包經營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系,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并且也是傳統(tǒng)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蔽髂险ù髮W的李開國教授也持“物權說”:“承包使用權正是在農村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類新型物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頁。在這里李開國認為一般所稱的“承包經營權”應改稱為“承包

4、使用權”。)“債權說”的理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一個承包合同而產生的,承包方取得的是一種對土地進行經營的請求權,所以是一種債權。而“物權說”的根據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理論,而且還認為:《民法通則》里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第80條是處于“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jié)里,而不是處于“債權”一節(jié)里,眾所周知,《民法通則》沒有使用物權的概念,但其所規(guī)定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實際上是指物權。至于“具有物權性質說”則認為: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一個承包合同而產生的事實,再加上土地

5、承包經營權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它的流轉必須得到發(fā)包人同意,所以其濃厚的債權色彩是無法抹煞的;但《民法通則》對其作了一個物權性質的安排,而且承包經營權的內容里也確實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故說它也具有物權性質。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1/11精品文檔可以看出,在對事實的認定和分析上,特別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缺乏具體法律規(guī)定而只有政策宣言的背景下以及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物權說”的說服力明顯低于“債權說”,而“具有物權性質說”較能為大家所接受。但僅僅是具有一些物權性

6、質是不夠的,學術界絕大多數人認為,從應然的角度,當在法律上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定性為物權。這也就是學術界多年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思潮”。那么,為什么要物權化?筆者認為,這首先得從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談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問題是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解決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兩全分離的理論問題及實踐問題之后,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由于是一種改革,所以最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作了規(guī)定。1984年1月中央1號文件規(guī)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定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fā)性項目

7、,如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更長一些”。后來,中央肯定了這項改革的積極作用并決定長期推行下去,于是中央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決定逐步延長這個期限。到了1993年,針對15年的土地承包期限將至的實際,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93年11月5日在《關于當前農業(yè)和農村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規(guī)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1/11精品文檔。1998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4條

8、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1998年9月25日,江澤民總書記在安徽考察工作時的講話表態(tài):“……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而且30年以后也沒有必要再變”。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yè)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wěn)定的法律法規(guī),賦予農民長期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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