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物權化立法的里程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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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物權化立法的里程碑(1)商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先后賣于數(shù)人,形成數(shù)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一物數(shù)賣,自古有之,謀取利潤最大化是多重買賣的動因,亦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悖離。房屋乃人安居樂業(yè)之本,與民眾生活休戚相關,而商品房多重買賣現(xiàn)象又時有發(fā)生,訴諸法院者屢見不鮮。因多重買賣涉及物權變動及諸多債法原因,實有深入研習之必要。本文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9、10條的規(guī)定,略談粗識淺見,以資探討。[1]一、商品房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

2、法律對合同的價值評判。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除因標的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均為有效。前位買賣合同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合同法》52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數(shù)賣之舉雖有悖于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但只要出賣人與后位買受人未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否認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也廣為學界和實務界認可?;谙群筚I賣契約而生之多重債權,依傳統(tǒng)之債法觀念,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2]就此

3、意義而言,出賣人一房數(shù)賣的行為不能當然否認前后買賣合同的效力?!督忉尅返?條也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前位買賣合同及要求出賣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而不能當然否定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斷《解釋》認可后位買賣合同效力的意旨。在出賣人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前買受人后,又將房屋出賣第三人的,出賣人的行為是一種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行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學界通說及《合同法》第51條均認為應采效力待定說,合同并不當然無效。置換一個角度考慮,出賣人出賣他人之物的行為在后買受人不知情的情

4、況下,也是一種欺詐行為,依《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后買受人享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督忉尅返?條也規(guī)定:在出賣人已將房屋賣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買賣合同,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二、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及利益衡平房屋買賣以轉移房屋所有權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標的難以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是多重買賣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諸多買受人權利沖突的集中體現(xiàn)。準確界定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是保護各方權益的前提條件。房屋所有權已先行轉移于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出賣人若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前位買受人并辦理所有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賣于他人,先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無疑義。不動產(chǎn)

5、以登記為權利公示公信方法,后買受人可從權屬登記中發(fā)現(xiàn)出賣人非真權利人,從而放棄交易。若其仍愿意與出賣人繼續(xù)交易,則應視為接受了權利不能實現(xiàn)的風險,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懲戒出賣人的惡意欺詐,依《解釋》第9條三項規(guī)定,后買受人就出賣人的一物數(shù)賣行為可主張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內(nèi)的懲罰性賠償金。出賣人徑行將房屋移轉于后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及法律評價1.物權行為理論之辯析欲清楚解析物權變動的內(nèi)涵,必先厘清物權行為的概念。物權行為是指要發(fā)生物權變動,須獨立于債權契約之外,以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設立新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僅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兩者截然分開,各自獨立,物權行為并不因原因

6、行為無效而無效,即使原因行為無效,仍可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此即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3]瀏覽域外法典,關于物權變動大致有四種立法模式。其一,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以法國為例,不承認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概念,買賣合同成立時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其二,登記對抗主義,如日本立法模式,買賣合同一經(jīng)成立,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但非經(jīng)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其三,登記要件主義,又為區(qū)分原則。典型代表為瑞士,即認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但又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單純的合同行為不會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應履行登記等公示行為,方有物權變動之效。其四,物權意思主義,以德國為例,我國臺

7、灣民法亦采此說。該學說由德國歷史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薩維尼所創(chuàng),主張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有權依然發(fā)生轉移。依該說,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即便出賣人損害先買受人利益再次出賣房屋,但若出賣人與后買受人履行了物權變動手續(xù),后買受人仍可當然取得物之所有權。2.我國物權變動之立法選擇我國民法學界及實務界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亦是眾說紛云。主流觀點是不接受法國的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和德國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理論,而應沿用我國慣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義瑞士模式,同時堅持區(qū)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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