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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新論的論文內容提要:海難事故發(fā)生后,責任人通常會主張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如果事故船舶或當事人具有涉外因素,那么是否有關于責任限制的全部法律問題都要適用法院地法呢?如果不是統(tǒng)一適用法院地法,那么是否應將責任限制問題分割為幾個法律問題分別適用準據法?英美法系有將侵權識別為程序問題并適用法院地法的傳統(tǒng),那么當今的責任限制問題應被識別為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這關系到責任限制適用法院地法還是外國準據法。本文擬從上述幾個問題入手,闡述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問題。關鍵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同一制、分割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不同
2、于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海運存在很大風險,如果適用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會使商人對海運事業(yè)望而卻步,所以為了鼓勵海運發(fā)展,在海商法中特別規(guī)定了船舶所有人享有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依據該權利,海難事故的責任人通常可以以船舶的價值和運費為限或根據船舶噸位確定的法定限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隨著海運的發(fā)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主體也從船舶所有人擴大到租船人、實際經營人、保險人、求助人及其雇員等。但是由于各國的航運發(fā)展水平不同,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中的法律沖突現狀為鼓勵海運事業(yè)的發(fā)展,基本上各國法律都確立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但是在具體
3、的內容上各國法律規(guī)定卻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享有責任限制權利的條件。有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規(guī)定,如果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那么責任人無權依照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有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則規(guī)定,必須證明所發(fā)生的事故,不是因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的“實際過失或蓄意”所造成的,才能享有賠償責任區(qū)限制。2)關于責任限制金額?!犊邓骼群7ā芬?guī)定船舶共有人的責任僅以其所認股份為限度;法國《海事條例》采用委付制;德國《漢撒敕令》采用執(zhí)行制;英國《喬治法案》采用船價制度;英國《商船法》采用金額制;美國
4、則并用船價制、執(zhí)行制、金額制。但是即使采用同一種制度,各國也有不同解釋,例如,美國采船價制,是以發(fā)生海難事故后的船舶剩余價值為限,而同樣采用船價制的英國,卻以登記時的船舶價值為限。美國與英國因對船價制的不同解釋而產生的法律沖突,在thetitanic案中得以充分體現。因此,關于依據何國法律享有責任限制權利,依據何國法律確定責任限制金額,依據何國法律估算賠償等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問題都突現了出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是獨立于海事賠償訴訟之外的一個特殊的法定程序。所以確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管轄權基礎及其法律適用與確立海事賠償訴訟的管轄權基礎及其法律適用有可能是相
5、異的。如: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1條和《海商法》第6條的規(guī)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能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或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管轄權,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0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事故發(fā)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有管轄權?!睘榱吮苊赓r償訴訟與責任限制訴訟分別由兩個法院管轄的情況發(fā)生,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09條規(guī)定:“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當事人就有關海事糾紛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
6、制基金的法院提起訴訟?!迸c此相同的規(guī)定還可見于《1977年統(tǒng)一船舶碰撞中有關民事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方面若干規(guī)則的公約》第2條(5)款。采用依法限制當事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消除管轄權沖突的作用,并不能完全消除管轄權沖突,況且“限制當事人”的做法是國內法或少數國家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并不是各國的一致做法,所以,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中的法律沖突。應該認為,與其這樣,不如完善一套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使之不管受哪個法院管轄,都能適用相同的法律,得出相同的判決結果。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的“同一制”與“分割制”關于法律適用歷來有“同一制”與“分割制”
7、的兩種方法,在立法實踐中,在合同的法律適用和繼承的法律適用上確立了“分割制”原則。關于侵權的法律適用也有學者提出“侵權分割論”,但并未被多數國家實踐所采納。(一)“同一制”多數國家主張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統(tǒng)一適用一個法律,此所謂“同一制”。關于采“同一制”的也有以下三種不同做法:第一種做法是采單邊沖突規(guī)范,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比缥覈逗I谭ā返?75條、《丹麥海事法》第243條、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第1條第6款、第4條和第5條第5款及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第10條第3款、第14條都做相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