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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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訴制度研究刑事不起訴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新《刑事訴訟法》對不起訴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在新的修正案中一個突出的變化就是廢除了檢察機關的免予起訴權,取而代之以擴大了范圍的不起訴制度,使我國在法治化進程上邁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設置上的一些失誤以及在具體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訴制度的內在價值無法得到充分的實現(xiàn)。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刑事不起訴制度作深入的探究,充分認識這一制度的重大意義,同時檢討現(xiàn)行的不起訴制度的缺陷,以期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幫助。一、我國不起訴制度的現(xiàn)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曰通過了《關于

2、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做了重要補充和修改。擴大了檢查機關不起訴的職權范圍,取消了免予起訴制度。這樣的規(guī)定是由于免予起訴制度違反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合作負責的原則,特別是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從立案到結案都由檢察機關一家承辦缺少制約機制,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權利,也違背訴訟公開、公正、民主的原則。與此同時,新的不起訴制度的實行,對檢察機關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刑事訴訟法對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和送達以及對不起訴制度的制約和救濟做了規(guī)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國比較完善的不起訴制度的,這為不起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正確使

3、用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制度保障。但不起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仍存在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不起訴的概念所謂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經(jīng)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以及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決定。不起訴制度的本質1.不起訴體現(xiàn)的是檢察機關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現(xiàn)行的不起訴制度的三種情況中除了絕對不起訴規(guī)定的六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排除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外,在另兩種情形中檢察機關都擁有相

4、當?shù)淖杂刹昧繖?。審查起訴中的自由裁量,存在著一定的價值沖突,主要是懲罰犯罪、維護秩序與訴訟經(jīng)濟、以寬大方式實現(xiàn)一定的刑事政策或者保障一定的政治利益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起訴法定原則,即只要符合起訴條必須起訴,不容檢察機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自由裁量的作法,有利于懲罰犯罪、維護秩序,但事無巨細一律起訴容易導致訴訟成本過高、案積壓、效率低下,訴訟往往是不經(jīng)濟的;容許檢察機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自由裁量,則反之。如果裁量權范圍過大、權力行使中又缺乏節(jié)制,容易導致國家刑罰權在一些案中難以得到落實,在有被害人的案中往往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利益,滿足不了被害人要求追究犯罪、懲罰

5、犯罪人的愿望。因此正確理解不起訴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是保證其在實際的操作中發(fā)揮最大的作用的首要條。2.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案所作的程序上的處分,而非實體上的處分檢察機關對某一案作出不起訴的處分,表明檢察機關將不向法院請求進行審判,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控訴。實質上是檢察機關依其職權從程序上對案所作的不予追訴的處分,而非對案進行實體處分。檢察機關的職能決定了其無權對案進行實體處分,即檢察機關不能處分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不起訴對案程序上的處理,是基于對案實體的認識,但并非實體上的處分,更不能是有罪處理。1.不起訴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根據(jù)“不告不理”原則,對未經(jīng)起訴

6、的刑事案,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因此不起訴的處分決定就表明刑事訴訟將不會進入審判階段,阻斷了刑事審判的繼續(xù)進行,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這也是不起訴決定的直接法律后果。2.不起訴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是相對的根據(jù)臺灣學者蔡墩銘、朱石炎的觀點,案雖經(jīng)不起訴處分,無非追訴權之不行使而已,對于同一案不過限制其再行起訴而已,該案之起訴權依然存在,并未因而消失,遇有發(fā)現(xiàn)新事實或新證據(jù),或者原處分所憑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或所憑之證言,鑒定以證明其為虛偽,或所憑之法院之裁判已經(jīng)確定裁判變更,或參與偵查之檢察官因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經(jīng)證明者,得再行起訴。H13因此檢察機

7、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是有區(qū)別的,法院生效的實體判決,也意味著對訴訟案程序上的終局性處理。而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顯然不具備既判力的法律效力。二、不起訴制度的價值不起訴制度符合刑罰個別化和輕刑化的刑事政策。現(xiàn)代刑法,尤其在二戰(zhàn)以后,由于政治、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觀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開始注重刑罰的教育功能,強調教育改造,更加重視一般預防,在采取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時,采取刑罰個別化原則,探尋有無懲罰的必要。西方各國戰(zhàn)后大都實行過所謂“非刑事化政策”,即對犯罪行為不一定均需訴諸法院而適用刑罰,可以采用保安處分、社會監(jiān)督等其他手段來代替

8、K2〗。刑訴制度應反映和體現(xiàn)刑法思想。戰(zhàn)后的現(xiàn)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訴制度上,就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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