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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立法應采納物權行為制度_1》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從本學科出發(fā),應著重選對國民經濟具有一定實用價值和理論意義的課題。課題具有先進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見解,特別是博士生必須有創(chuàng)新性的成果我國物權立法應采納物權行為制度[摘 要]制定物權法作為制定我國民法典三步走策略的第二步已經為立法者所實施,應此,制定物權法時必須貫徹法典化形式理性的基本要求即概念準確、邏輯體系嚴密。本文通過分析物權行為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物權行為與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指出。課題份量和難易程度要恰當,博士生能在二年內作出結果,碩士生能在一年內作出結果,特別是對實驗條件等要有恰當?shù)墓烙?。從本學科出發(fā),應著重選對國民經濟具有一定實用價值和理論意義的
2、課題。課題具有先進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見解,特別是博士生必須有創(chuàng)新性的成果必須進行公示,而公示的邏輯結果就是賦予公示以公信力。因為經濟社會由無數(shù)的交易構成,復數(shù)的交易構成了一個交易鏈條,其中任意一部分發(fā)生故障,都會引起連鎖反應,妨害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由此可見,交易安全對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公信原則是以保護交易安全為使命。它向人們表明,參與交易行為的人只需依公示方法所表現(xiàn)的物權狀態(tài)從事交易即可,而不必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詳查標的物權利狀態(tài)的實際底細。這樣,交易人不必因擔憂有公示方法所表現(xiàn)的以外的物權狀態(tài)存在而在交易時躊躇不前。因而,公信原則滿足了市場交易一種迅
3、速而安全的社會理想,這是公信原則在近代法上生存的理由。公信原則雖然保護了物權交易的安全,但在反面卻剝奪了本來真實的權利人的既得權利,即以犧牲靜的安全而達成對動的安全的保護,它是對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比較權衡的結果。在當今社會交易尤其是動產財貨的交易異常頻繁,而且財貨的順利流通為整個社會經濟所依存,因此縱使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也得采取公信原則。因此,不管是承認物權行為還是否認物權行為的學者都毫不例外的承認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下面筆者將分析兩種形式主義立法模式下對公示公信原則的貫徹。的信賴。一如法律行為是以正常的意思表示為設計的結構但是并不排除法律行為理論中對意思表示的瑕
4、疵和錯誤等可撤銷變更及可補正的規(guī)范存在的合理性,既原則與特殊的關系,以及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樣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其本身就是物權行為自然適用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其實就是在物權行為之中出現(xiàn)的瑕疵或錯誤的問題時對物權行為的法律效果的特別規(guī)定,法律行為的獨立性使得該善意取得行為實際上只是一個出讓人和取得人的物權法律關系,而不是像認為善意取得可以取代物權行為的學者認為的那樣是原權利人與取得人的法律關系。課題份量和難易程度要恰當,博士生能在二年內作出結果,碩士生能在一年內作出結果,特別是對實驗條件等要有恰當?shù)墓烙?。從本學科出發(fā),應著重選對國民經濟具有一定實用價值和理論意義的課題。
5、課題具有先進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見解,特別是博士生必須有創(chuàng)新性的成果度中舉證責任的轉移,既由所有權人負有證明取得人的非善意的舉證責任,轉向取得人負有證明自己善意但這種善意不是源于對交付或登記的公信力而是主觀上的善意的責任。因為根據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誰主張誰舉證,勢必導致善意取得人具有舉證自己的善意的責任。其三既是在于所謂的公平與正義及誠實信用的要求事實上導致的恰恰是和意思自治的自己責任自己風險的違背,把一種原所有人的自己的過錯與風險責任轉嫁于信賴登記與交付的公信力的第三人承擔,既用訴諸直觀與感覺的公平正義和誠實信用來獲得社會道義上的正當性,未免有嘩眾取寵之嫌而缺乏學術應
6、有的規(guī)范性;其四即在于對其本身主張的保護交易安全與第三人的目的相違背。既徒增交易成本與造成多米諾骨牌效應而最終違背交易安全,第三人通過善意取得的還是不確定并不具有對世性的所有權。即反對者不僅僅沒有看到善意取得事實上正是無因性原則的體現(xiàn)與例外即范圍上適用的不同,功能上也和其所主張的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保護、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等背道而馳。只會要求第三人在為交易時去調查占有人或登記權利人是否與權利相符以及要求善意取得必須是有償這種違背處分人或者說權利的自由意志的本質,事實上也就把本來交由債法上的不當?shù)美鉀Q的問題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取得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同起來。課題份量和難易程
7、度要恰當,博士生能在二年內作出結果,碩士生能在一年內作出結果,特別是對實驗條件等要有恰當?shù)墓烙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