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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關于批準〈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潭政[2010]6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人的住房安置工作。附件: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二〇
2、一〇年四月十五日19附件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一條為做好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guī)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拆遷秩序,切實保護被拆遷單位和個人(下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行政區(qū)域內因征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農村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經批準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h(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第
4、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qū))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h(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事務所(下稱征拆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19市城區(qū)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縣(市)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發(fā)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guī)劃、房產、城管執(zhí)法、物價、財政、公安、監(jiān)察、建設、民政、農業(yè)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從事集體土地
5、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拆遷、合理安置。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詳細規(guī)劃報批工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實施拆遷前,應按規(guī)定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顚S谩N赐瓿砂仓糜玫剡x址或安置房建設詳細規(guī)劃報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按規(guī)定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第七條對在
6、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擬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社區(qū))、組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其征拆機構須同時將擬征地公告送達相關職能部門。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地土地的權屬、地點、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
7、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的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19(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除外。相關職能部門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辦理的手續(xù),應當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五)改
8、變房屋或土地用途等;(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xù)。暫停辦理期限內,相關職能部門違反前款規(guī)定辦理的手續(xù),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造成他人損失的,由違規(guī)辦理手續(xù)的單位負責。第九條征地方案批準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