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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調整我國刑法結構的思考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北京100720)摘要:我國現(xiàn)行刑法結構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犯罪大約相當于西方國家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重罪,而沒有將勞動教養(yǎng)、治安處罰這兩類類似于西方國家的輕罪、違警罪納入其中,同時,保安處分措施也沒有系統(tǒng)化;二是刑事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或經(jīng)濟法律不能直接確立罪名和刑罰,這種定罪量刑單軌制模式無法適應當今法定犯大增的社會形勢的需要。調整我國刑法結構的路徑是:確立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將大量的法定犯直接規(guī)定在與之形同皮毛關系的行政或經(jīng)濟法律里;重新制定一部包含有重罪、輕罪、
2、違警罪及保安處分措施的綜合刑法典。關鍵詞:刑法結構綜合刑法典單軌制模式雙軌制模式一、刑法結構的定義與研究視角晚近以來,我國通行的刑法學教科書和論著,將刑法定義為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并在指出了刑法的成分之后將其分列為犯罪與刑罰兩大部分予以論述,而沒有涉及犯罪與刑罰之間的組合關系。儲槐植教授認為“成分不等于結構”,并尖銳地指出成分相同而成分之間比重(結構)不同會造成事物的不同性質,如同樣有死刑、監(jiān)禁刑和罰金刑等幾種刑罰方法(成分)存在,但彼此所占比例不同,會形成重刑結構①與輕刑結構的重大差別。②那么,何謂刑法結構呢?儲教授曾將刑法結構界定為“定罪
3、面與刑罰量的組合形式”。后來,他又進一步指出,刑法結構其實就是刑法系統(tǒng)內諸要素的組合形式,即罪與刑的組合,也就是不同數(shù)量的搭配。罪的數(shù)量即為犯罪圈的大小,刑的數(shù)量則是刑罰量的輕重。犯罪圈大小指刑事法網(wǎng)的嚴密程度,刑罰量輕③重指法定刑的苛嚴程度。以犯罪成立后所處刑罰是否嚴厲為標準,儲教授將罪刑配置分為四種組合,即四種刑法結構:(1)不嚴不厲;(2)又嚴又厲;(3)嚴而不厲;(4)厲而不嚴。他認為,又嚴又厲的刑法結構在當今世界并不存在,典型的不嚴不厲似乎也不存在,多數(shù)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和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大體上屬于嚴而不厲的結構類型,而我國當前的刑法結構基
4、本上算是厲而不嚴。“嚴而不厲”的刑法結構表現(xiàn)為“刑罰輕緩”和“法網(wǎng)嚴密”,“厲而不嚴”的刑法結構則表現(xiàn)為“刑罰苛厲”和“法網(wǎng)不嚴”,后者是刑法機制不暢的內生性原因。我國刑④法改革的方向應從“厲而不嚴”轉向“嚴而不厲”。儲教授關于刑法結構的界定與分類確實給人不少啟發(fā),但筆者認為,儲教授對刑法結構的界定和分類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一是他將刑法系統(tǒng)內的諸要素等同于罪與刑兩個要素,有使刑法結構過于簡化之嫌。事實上,盡管罪與刑是刑法結構中的兩個關鍵要素,但刑法結構絕不只是兩者的相互關系和組合形式,刑法結構還應當包括刑法典與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的協(xié)調,以及刑法與
5、治安管理處罰法、違法行為矯治法(勞動教養(yǎng)法)等的協(xié)調,乃至刑法內部各條文之間的協(xié)調。二是他將刑法結構分為四類,而實際上#他#又·36·關于調整我國刑法結構的思考否認另兩類的存在,結果只剩下“嚴而不厲”與“厲而不嚴”兩類,但“嚴”與“厲”是相對的,難道那些經(jīng)濟發(fā)達、法治程度較高國家的刑法結構就都屬于“嚴而不厲”類型嗎?這些國家彼此之間的刑法結構差異又作何解釋呢?三是他將刑法結構主要視為一個宏觀的東西,即或是“嚴而不厲”或是“厲而不嚴”,但這似乎還不夠,還應當從微觀上對刑法結構進行深入研究,如所謂的我國的“厲而不嚴”結構,會不會存在刑罰總的來說偏“厲”
6、但個別地方卻存在偏輕(特別是罪與罪之間的刑罰不協(xié)調)呢?又會不會存在法網(wǎng)總的來說“不嚴”但個別罪的定罪面又偏嚴(不該設置為犯罪的設置成了犯罪)的情形呢?事實上通過對我國刑法結構作微觀的考察便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些問題確實存在。另外,對刑法結構的研究也不必局限于儲教授所提出的這一個視角,事實上,它可以有多個視角,如德國學者耶賽克曾對刑法結構作如下剖析:(1)處罰之先決條件(主要指總則之“犯罪論”部分);(2)刑罰和處分;(3)具體的構成要件(主要指分則內容);(4)國際刑法(如德國2002年頒布的《執(zhí)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⑤規(guī)約的法律》);(5)附屬刑法(如《麻醉
7、品法》)。筆者在幾年前的一次刑法學科建設筆談中曾經(jīng)提出過“立體刑法學”的構想,即刑法學研究要瞻前望后(前瞻犯罪學,后望行刑學)、左看右盼(左看刑事訴訟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上下兼顧(上對憲法和國際公約,下對治安管理處罰和勞動教養(yǎng))、內外結合(對內⑥加強法的適用解釋,對外給解釋設立必要的邊界)。其實這也可以作為研究刑法結構的一種思路,即以刑法典為軸心,輻射至:(1)“瞻前”,包括實然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與應然的《犯罪預防法》《、證人保護法》《、被害人保護法》等“;望后”,包括實然的《監(jiān)獄法》與應然的《刑罰執(zhí)行法》。(2)“左看”,包括刑
8、事訴訟法牽涉到的刑法內容“;右盼”,包括各部門法中的附屬刑法規(guī)范。(3)“上對憲法和國際公約”,在一些國⑦家,罪刑法定、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