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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校園傷害事故的類型》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論學校傷害事件中民事責任的承擔一、引言????近幾年來,因學生在學校發(fā)生傷害事件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上升趨勢,此類案件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較大,現(xiàn)略舉四例:案例一:甲是某校高二年級學生,學校系寄宿制學校。某日晚八點多鐘,甲未向班主任老師請假外出,在學校附近因交通事故身亡,甲與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甲父母在已獲事故賠償款后向法院起訴,認為學校及班主任未盡監(jiān)管職責,是導致甲死亡的原因,要求學校及班主任賠償損失二十萬元。案例二:甲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乙、丙與甲系同班同學。甲、乙、丙三人平時在放學后常進行賭博,數(shù)額一般在十元上下。一次甲輸錢后尚欠乙、丙兩人共人民幣十多
2、元,在乙、丙多次催討甲未付錢的情況下,乙、丙揚言要打甲,甲受刺激后導致精神病發(fā)作,經(jīng)住院治療共花去人民幣數(shù)千元?,F(xiàn)甲狀告乙丙法定監(jiān)護人及學校,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三:甲系某小學學生,乙與甲系同班同學。某日課間休息時,甲、乙兩人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乙將甲推倒,因后腦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經(jīng)搶救雖保住了生命,但甲已成植物人。甲父母以甲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乙父母及學校共同承擔醫(yī)療費及其他損失費共計人民幣88萬元。案例四:某甲系某校初三學生,因與同班某學生談戀愛受到班主任老師批評,某甲心情抑郁,某日課后,他從三樓教室跳下,結果造成腿骨骨折,現(xiàn)甲以學校為被告要求學校承擔
3、賠償責任。????上述所開列之案例,無一例外將學校列為被告,足見此類案件將學校作被告已呈明顯上升之趨勢,且賠償數(shù)額之高超出其他類型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此,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確保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意義十分重要。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應承擔的義務及學校承擔責任的歸屬原則等一些問題作一番探究,不當之處,誠望各位同仁賜教。????二、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分析????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何種法律關系,存在著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類似合同的法律關系,學校作為公益性質(zhì)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不能完全按市場價格取得支
4、取報酬的權利,但收取一定的費用(主要指學雜費)因此負有教育、監(jiān)督的義務,此種關系類似委托合同。學校作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生家長造成損失時,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學校作為學生家長的受托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給學生家長造成的損害,應承擔合同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學生在校期間,此乃學生父母法定監(jiān)護權之轉移,也就是說學生在校時,由學校行使監(jiān)護人之責任,由于學校疏忽、懈怠,不盡監(jiān)護之責,造成學生之傷害,自然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所列的二種觀點,均存在重大的認識誤區(qū)??疾鞂W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如上述之簡單。眾所周
5、知,我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我國承擔九年制義務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主體,多為國家公立學校。公立學校屬公益性事業(yè)單位,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三條規(guī)定,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zhì)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zhì)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zhì)、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因此,公立學校承擔的義務是社會義務,也就是說公立學校承擔的義務是公法意義上的義務而不是私法意義上的義務。因此,學生與學校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不應承擔違反合同之
6、債的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然不是私法意義上的契約關系,那么能否采用國家賠償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也不妥,其原因是,學校教育的本質(zhì)是人的教育、培養(yǎng),而非公權力的行使。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分別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梢姡瑢W校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由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顯然主體不符。????綜上分
7、析,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歸責或歸責規(guī)范,只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一即侵權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權損害之債。????三、學校和學生家長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學校在傷害事件中應承擔何種責任,這關系到我國的公共政策問題,其意義十分重大。有人認為應采納使用者責任。所謂使用者責任,就是指被他人使用者(被用者),就執(zhí)行該使用者的事業(yè)違法地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由被用者負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對使用者雖然不以其對各個加害行為自身有故意、過失為要件,但以其對選任、監(jiān)督有過失為要件并轉換了該過失的舉證責任,學者稱為中間責任。不過,使用者的免責幾乎得不到認可,實際上接
8、近無過失責任。我國《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