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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摘 要: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jié)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存在著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針對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對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芻蕘之見?! £P鍵詞: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累進稅率;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chuàng)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如今在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并成為發(fā)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我國于198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首次開征個人所得稅,其后經(jīng)歷了兩次修訂,1994年分稅制改革,頒布施行了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制自運行以來,在調
2、節(jié)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社會經(jīng)濟環(huán)境變化與稅制建設的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fā)揮,偷稅漏稅現(xiàn)象相當普遍、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問題,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現(xiàn)實意義?! ? 現(xiàn)狀評價 ?。?)稅收收入快速增長,但比重過低。1994-2001年8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迅速,表現(xiàn)在收入額增長較快和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72.67億元,2001年已達995.99億元(含銀行存款利息稅),占全國財政
3、收入比重1994年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長率達40%以上,個人所得稅已成為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迅速的一個稅種。盡管從絕對額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但因受我國稅制結構的制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處于較弱小的狀態(tài),從數(shù)量上看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到全部稅收收入總量的25%以上,據(jù)有關資料顯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數(shù)低收入發(fā)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顯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比重過低?! 。?)對高收入調節(jié)乏力,稅收流失嚴重。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計,
4、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項納稅情況為:工薪所得比重為42.86%,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比重3.19%,勞務報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來自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chǎn)租賃、財產(chǎn)轉讓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廈門等地卻高達60%以上。從以上情況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來源于企業(yè)賬面工資、獎金。對工資外的獎金,福利補貼等征稅很難;另外,對較難掌握收入來源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5、財產(chǎn)租賃等高收入項目征稅很少,調節(jié)力度不夠,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沒有真正進入征稅范圍。長期以來,對高收入者征稅是件很難的事,據(jù)廣東省統(tǒng)計,2001年全省個人所得稅收入84.69億元,其中來自高收入者的稅款僅占2.33%,偷漏稅現(xiàn)象相當普遍?! ? 成因分析 以上情況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潛力遠遠沒有發(fā)揮,影響所得稅作用發(fā)揮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從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缺陷。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同一個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營業(yè)利潤的每一類都要按照單獨的稅率計算納稅。這種模式便于實行源頭扣稅,具有
6、計征簡便,征收成本低的優(yōu)點。當大多數(shù)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分類所得稅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采用這種模式,共分11個項目征收,稅率從5%~45%不等。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其缺陷越來越明顯:1)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計征,年終不匯總的方式,無法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收入來源分散但綜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來源集中且總收入不高的人繳納更少的稅,難以對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jié)。2按月或按
7、次計征,年終不匯總的規(guī)定,容易引發(fā)避稅行為,納稅人只要將本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稅。 ?。?)費用扣除規(guī)定脫離實際。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凈所得減去固定的費用扣除后納稅。關于費用扣除問題,從理論上來說,應分為兩部分:第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以體現(xiàn)所得稅是對所得課稅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這一部分應根據(jù)不同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情況分別對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方法,這種扣除方式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特別是定額扣除。在現(xiàn)行稅制下,工資、薪
8、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月扣除標準是800元,這一標準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