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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析民國時期“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經費籌集及其矛盾困境的論文[論文關鍵詞]廣西;國民基礎教育;經費籌集;矛盾困境 [論文摘要]20世紀三四十年代,“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和埋頭苦干的實踐精神,靈活地運用各種方法,創(chuàng)造性地為全國提供了教育改造與地方社會改造的經驗,特別是在經費籌集方面為當時及后世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其存在的矛盾困境也牽絆了國民基礎教育質的提升。20世紀三四十年代,由教育家雷沛鴻設計并得到新桂系當局支持而付諸廣西全省實施的“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1933-1940),不僅使廣西的教育風氣為之大開,而且以它的卓有成效在全國產
2、生了重要影響。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自發(fā)韌到完成“六年計劃”期間,其成效是顯著的,基本上達到了“六年計劃”中普設學校,完成絕大多數(shù)兒童和失學成人接受國民基礎教育的目標,并且在此過程中也看到民眾所進發(fā)出的巨大力量,昭示著廣西的基礎教育仍有發(fā)展的余地和空間。但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在數(shù)量迅速壯大的同時,質量卻明顯不足,并且在探索中,各種顯性的和隱性的矛盾未能找到合理的解決途徑。以往對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的研究多從其成效與影響挖掘其在中國近現(xiàn)代教育改造的歷史地位,但對其存在的不足與困境的研究似乎略顯不夠。本文試從經費的角度探討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為改造中國教育所做的努力、嘗試與探
3、索,同時也看到由于歷史條件的諸多限制,其在經費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從而成為導致國民基礎教育質量跟不上數(shù)量的主要原因之一?! ∫弧V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經費的來源廣西國民基礎教育的經費來源中得到中央政府撥給的一部分義務教育經費,絕大部分還是靠地方政府撥發(fā)及社會力量籌集。.主持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運動的著名教育家雷沛鴻認為“我們對于教育經費的籌措,有一個主要的原則,就是使人民認為這種教育是為自己而辦的,所有學校為自己而設的,大家自動來參加,自動去籌款,按家產派款也可,抽積谷倉也可,都要從需要與自動作出發(fā)點”。這個原則既是出于廣西是個窮省,政府財政緊張的考慮,也是出于“用最少的經濟,辦最
4、有效的教育”的主張。過去許多地方以舉辦教育為號召借以開辟財源,“到了籌款告成,混入地方財政統(tǒng)收統(tǒng)支之后,教育卻沾不了光”,這樣的利益未到,捐稅先行,使“人們已負擔了義務教育的稅捐,卻沒有享受真正的義務教育”。所以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經費的解決主要依靠發(fā)動民眾力量,為自身的教育添財出力,籌備基金?!稄V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六年計劃大綱》中擬定的經費來源包括:撥發(fā)各縣原有糧賦附加二成義務教育經費;撥用各縣糧賦附加三成教育經費;將來各縣中改組經費由省庫支給后,原有縣中經費全數(shù)撥充;撥用其他地方公有資產及經費。1934年,廣西各縣國民基礎教育費共2,785,189元[cs],其中糧賦附加二
5、成義務教育經費共495,824元,糧賦附加三成教育經費共745,359元,這兩項中來源于糧賦的教育款項占國民基礎教育總經費的44.6%,其余占大半的55.4%除少量由中央及省財政補助外,大多則是主要依靠地方自籌。1935年各縣基礎教育經費收入總計5,249,309元,其中中央補助費143,083元,省款補助費47,747元,縣款3,429,035元,各校自籌經費1,629,444元,由地方自籌(各縣及學校自籌)的經費高達9600??梢妵窕A教育經費雖分為中央補助款、省款、縣款及學?;鹚牟糠郑珜嶋H上尤以地方自行籌集學校基金為主。國民基礎教育經費采取“統(tǒng)籌分配,因地為糧”政策
6、,以政府酌量補助為過渡,鼓勵各學校逐漸籌足基金,務求達到自給自足之要求。最初,中心國民基礎學校以縣款設立為原則;村街國民基礎學校,教職員薪傣以縣款支給為原則,其他經費應由各村街自行籌集。第一次修正《廣西國民基礎學校辦理通則》(下文簡稱《辦理通則》)后,中心國民基礎學校經費,仍以縣款支給為原則,縣款不敷時應由地方自行籌集;村街國民基礎學校之經費,除校長生活費由縣款支給外,其余概由各村街自行籌集,但未籌足以前,應由縣款補足之。第二次修正《辦理通則》,則進一步規(guī)定村街國民基礎學校之經費,以由村街進行籌集為原則,在未籌足以前,則由縣款補助之;中心國民基礎學校之經費,除校長教師薪給由縣款
7、開支外,其余均由地方自行籌集。由此可以看出國民基礎教育經費來源的趨勢:地方政府款項的支持漸少,各地方自行籌集成為國民基礎教育經費來源的主要組成。二、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經費的籌集方法廣西普及國民基礎教育經費的籌集“以全縣范圍,應統(tǒng)籌全局,按時支配,如有不足,再由村戶捐集款項或谷米,或由村民出力造林,種農作物,如芋蔗凌子之類,以供給之”。學?;鹬I集,以舉辦公共造產為主,在《辦理通則》中,曾規(guī)定籌集的主要方法有:撥用農倉收益,或按照私人財產(包括蒸嘗)多寡,分別派捐;移用原有學款.、廟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