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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承擔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是指因市場參與者或相關人員其特殊地位而獲取上市公司內幕情報的人員,利用該信息轉變?yōu)楣_信息前的時間差,親自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近年來,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均加重了對其處罰的力度(包括刑罰)。新《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guī)定?! ∫?、內幕交易行為的主體 證券市場上可能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人可分為三類:一是法定的內幕人員;二是利用職務
2、之便竊取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三是通過其它便利條件知悉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我國新《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將內幕人員大致分為七類。非內幕人員能否成為內幕交易的主體,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應將非內幕人員納入內幕交易的主體范疇。因為可能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并不僅僅是那些公司關系人,其他人如公司關系人的朋友、客戶等,均可從其它渠道有意或無意獲悉一些內幕信息。如果他們在交易中利用了該信息,其行為動機與危害程度實質上與內幕人員實施的內幕交易并無二致,因此非內幕人員同樣也能進行內幕交易。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新《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證券交
3、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睆亩逊莾饶蝗藛T利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也納入法律禁止之列,嚴密了法律規(guī)定?! 《?、內幕交易信息的界定 內幕信息的判別源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有效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一旦信息被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知悉,會影響他們的投資判斷,相關公司的股價會很快發(fā)生波動,即可以此反證該信息是內幕信息。根據該理論及其發(fā)展,內幕信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該信息為與公司有某種特定關系的內幕人員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場上廣大投資者
4、所公知;(3)該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對該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 ∥覈隆蹲C券法》在這三個條件基礎上,對內幕信息的外延作了進一步界定。新《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列舉了八項屬于內幕信息的重大信息。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這樣兩個問題:(1)一些股評家和學者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往往也能造成對股價走勢的實質性影響,是否也應歸屬為內幕信息?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此應作具體分析,凡是依據歸屬內部不為他人知悉的重大決定或重大事實而作出的預測和分析,應認定為內幕信息,而不能以“調查數據”3等草率定性;對于那些確是運用公開信息資料而作出的股評
5、和預測,對發(fā)行人和投資者不負保密責任,不應歸屬于內幕信息。(2)股市上的傳言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從表面上看,傳言也是一種信息,而且是非經合法渠道公開的信息,甚至有些傳言也能對股票價格構成實質性影響。但是,傳言未被證實之前,不足以判斷其真?zhèn)危劜簧暇哂兄匾?,且傳言持有人未必是與公司有某種特殊關系的內幕人員。因此,筆者認為,不宜將傳言認定為內幕信息。傳言如事后證實是虛構事實,企圖以訛傳訛,影響股市,從股價跌宕中牟取暴利,雖然它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但這已屬于證券法禁止的另一類證券欺詐行為——操縱市場,而與內幕交易無關。傳播謠言者除
6、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承擔 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由于內幕交易行為而給一般投資者及上市公司造成財產損失,內幕交易者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不但可以救濟內幕交易受害人的民事權利,即以補償、賠償損失等手段使其恢復到原始狀態(tài),而且還可以通過追究財產責任的方式,達到懲戒和教育內幕交易者的目的,新《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 。ㄒ唬┰嬷黧w資格的認定 以下幾個問題須加以重視:(1)請求權的主體應當是因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反向交易投資者,并非所有與內幕交易者同時
7、從事反向交易受損失的投資者都是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主體,都能成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從事反向買賣的投資者,才能成為請求權的主體。如果他們應當獲利而沒有獲利,不應當受損而招致了損害,就可以要求從事內幕交易的人賠償損失。(2)因內幕交易受損的公司亦可提出賠償之訴。內幕信息實際上也是一種公司財產,所以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泄露內幕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公司也可以以其違反了誠信義務,侵害了公司財產為由,要求董事等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3)準確界定“同期交易”的“期間”。適用同期交易原則,最大的難題是如何確定同“期”之“
8、期間”。同期交易原則的理論邏輯在于,一旦內幕信息公開后,就決策信息的掌握而言,所有的投資者都處在了同一水平線上,以后的投資者因此無權再主張因被人為地剝奪了信息知情權而遭受了意料之外的損失。沿著這一思路,將該“期間”界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