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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爭[學術知識]淺談法學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轉)關于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問題。很當然的提到了辛普森案件,辛的勝利,除了超級律師團,好像是叫做夢幻組合什么的無罪辯護之外,大大多半都是因為美國司法制度要求的程序正義才會使辛得以自由的呼吸吧。如果這件事碰巧發(fā)生在中國,那么,結果可能還會這么樂觀么?呵呵,可以看看佘祥林案件你就明白了。我們在呼吁司法公正的時候,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了呢?我們不敢說保證了程序公正就一定能做到司法公正,但是,一定意義上的程序公正會給司法公正做好鋪往公平公正的路。一、概念及其依據(jù)[size=+0]刑事訴訟中的客觀真實指的是司法機關所認定的有關被
2、告人刑事責任的事實,必須與客觀上實際存在過的事實相一致,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就是要求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必須符合客觀實際??陀^真實理論的持有者認為,根據(jù)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觀點,世界是可知的,客觀事物是可以被人們所認識的,所以,通過證據(jù)的收集等活動就一定可以查清案件的客觀事實,查明案件的客觀真相。在我國,長期以來占統(tǒng)治地位的就是客觀真實注意。它根植于我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觀念之中。重結果輕形式,是中國法律的一大特點。正如韋伯所說:"中國人尋求的是實際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size=+0][1]所謂法律真實是指公、檢、法機關在訴訟證明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符合
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達到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認為是真實的程度。而證據(jù)本身的偶然性、可變因素、主觀因素,使我們所得到的事實失去了根本的客觀性,訴訟中所呈現(xiàn)的并最終為法院認定的事實乃是經(jīng)過證據(jù)法、程序法和實體法調整過的、重塑了的新事實,這種新事實因為不可避免地滲透了人的主觀意志,是僅具訴訟意義的事實,因此僅屬于[size=+0]"法律真實[size=+0]"。而且,就唯物主義認識論看來,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東西是不能被我們所完全認識的,或者說不能短期內被我們所認識的。所以,我們只能達到法律真實,客觀真實只是我們的一種理想狀態(tài)。[size=+0]二、二者的關系[size=+
4、0]在法律真實和絕對真實之間的取舍上,人類經(jīng)歷了一個長期的探索過程。在中國的封建社會,毋庸置疑,人們追求的是絕對真實,那個時候也沒有法律真實這一概念。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能探知事實的真相,能夠得到案件的真實情況,那就是唯一的目的。[size=+0]關于法律真實和絕對真實的討論是在近代才產(chǎn)生的一個話題,進入法制社會以后,法律成為衡量人們行為的重要準繩,成為規(guī)制人們行為的共同準則。因此依據(jù)法律來探求真實即法律真實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于是人類進入了法律真實的時代。只要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得出的結果,我們就認為它是真實的,而絕對真實是不可企及的。法律真實的觀念起源于英美法,現(xiàn)代
5、的英美法國家大多把程序正義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指導原則,把法律真實作為他們的目標。他們認為,刑事訴訟中的真實只可能是相對的真實,而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真實。刑事審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絕對事實,而是通過建立一種公正的、科學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size=+0][2][size=+0][size=+0]其實,無論是在哪個國家,采取的是哪種觀點,他們都沒有否認兩者之間存在著諸多聯(lián)系,雖然兩者在有的時候是矛盾的,但是更多的時候,二者是統(tǒng)一的,互補的??陀^真實觀的優(yōu)點在于強調了認識的客觀性,強調了事物的可認知性,在這一思想指引下,我們就會
6、盡可能的去發(fā)現(xiàn)案件的客觀真相,以達到弘揚正義、懲治罪惡的目的??陀^真實注重結果的公正性,以求達到真實的公正,這也是我們所追求的最大目標之一。法律真實觀更多地反映了訴訟認識的特殊性。訴訟認識是一種回溯性證明過程,在此過程中,我們的認識是以發(fā)現(xiàn)客觀真實為目標的,但在具體判斷時,我們卻只能以客觀真實理念指導下的更合乎情理的結論作為提起指控和裁判有罪的標準。法律真實觀并不否定裁判者認定的事實正確反映客觀事實的可能,但法律真實觀認為,在具體裁判時,要求裁判者必須如實反映客觀真實卻是不現(xiàn)實的。我認為,二者各有優(yōu)劣,客觀真實是我們每個法律人的信仰和追求的終極目標,而法律真實是我們所得到的一種現(xiàn)
7、實的結果。在大多數(shù)的時候,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是統(tǒng)一的,客觀真實觀所得到的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所得到的法律真實是一樣的。二者并沒有什么實際的差別,只是得出結論的理論依據(jù)不同而已。正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更多的時候,二者的重點是同一的,并沒有什么分歧。而我們所討論的真實在二者有分歧的時候,我們應當如何取舍。法律本身所要追求的就是穩(wěn)定、秩序,而如果我們只追求法律真實,那么,對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就可能產(chǎn)生不同的結論,我們不否認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舍棄客觀真實只追求法律真實勢必造成法律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