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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論文有關惡意欠薪罪論文:論“惡意欠薪罪”》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惡意欠薪罪論文有關惡意欠薪罪的論文:論“惡意欠薪罪”摘要近年來,惡意欠薪的行為在我國比較泛濫,有學者提出在刑法分則中增加“惡意欠薪罪”,也有學者認為,惡意欠薪的行為應當由民法、行政法進行規(guī)制,不屬于刑法調整的范疇。本文認為,是否應當入刑,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分清,哪些法益是由民法予以保護,哪些法益應當由刑法保護,民法和刑法有各自的職能和任務,對于惡意欠薪的行為,只有造成受害者重傷、死亡,才由刑法進行規(guī)制。關鍵詞惡意欠薪法益刑法調整一、引出話題全國總工會2010年3月9日建議全國人大將“欠薪罪”寫入刑法,對欠
2、薪逃匿等惡劣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全國總工會認為,要進一步加大有關工資分配的立法力度,出臺相關的工資條例。全國“兩會”農民工代表康厚明接受采訪時表示,農民工討薪問題仍舊沒得到根本解決。在他的提案中,除了建議對于欠薪企業(yè)老板追究刑責外,還應該付雙倍賠償??偣嶙h在刑法分則中增加一個新的罪名“惡意欠薪罪”,關于該提議,現在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對規(guī)范勞資關系、穩(wěn)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惡意欠薪罪”應單獨設立。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
3、是維護正義的最后一道底線,而惡意欠薪、克扣工資等行為已經被經濟法和民法等規(guī)范所調整,理論上運用這些法律手段能夠解決。筆者將從以下幾各方面具體闡述該問題。二、惡意欠薪的行為應當入刑1.對于惡意欠薪的行為,目前已有相關的法條進行規(guī)制?!秳趧雍贤ā返谌畻l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該條文將支付令引入了欠薪案件中,賦予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
4、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預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惡意欠薪
5、的行為是通過民法以及行政法進行調整的。近年來,惡意克扣、拖欠工資的現象很嚴重,并且造成了日趨惡劣的負面影響,農民工集體上訪,跳樓威脅,使得部分學者開始考慮是否應當將其納入到刑法的調整范圍,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先行的民法、行政法已經不足以調整該行為,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才能遏制該現象的再次發(fā)生,從根本上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與發(fā)展。那么,哪些行為應當由刑法調整,哪些行為應當由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進行調整?2.刑法和民法雖然都是調整危害社會的行為、侵害法益的行為,但是,刑法是一切法律的制裁力
6、量,它所調整的是最嚴重的社會沖突,從某種意義上講,調整的是個人與國家的沖突,更偏向于制裁與預防,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更偏向于利益的平衡,追求“公平分擔損害的理念”。理論界對于刑法有兩種觀點:第一種,“刑法獨立性”,即認為,刑法是具有固有目的與使命的獨立的法律,民法不保護的社會利益,刑法可以保護。第二種,“刑法從屬性”,即認為刑法具有補充的、二次的、制裁的性質,只有當其他的法律制裁不足以保護法益時,才適用刑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筆者認為,刑法同時具備“獨立性”和“從屬性”。刑法分則中有許多罪
7、名都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數額巨大”、“嚴重危害社會”等,這正體現了刑法的從屬性。情節(jié)不嚴重,數額不巨大,沒有嚴重危害到社會,民法足以保護被侵害的法益,但是一旦超出這個界限,民法無法進行調整,只能由刑法進行規(guī)制。《刑法》分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該條文體現了刑法的獨立性。刑法兼具兩種屬性,那么刑法的調整的范圍也包括兩種:一類是只有刑法進行規(guī)制的行為,另一類是根據社會危害性的不同程度,分別由刑法和其他法律予以規(guī)制的行為(刑法進行的
8、是二次規(guī)范)。本文所要討論的是,“惡意欠薪”的行為是否屬于第二類行為,民法和刑法都可以進行規(guī)制?刑法和民法的規(guī)制存在量上的差異。刑法規(guī)制的行為必須是危及到社會共同體的生存,刑法保護的法益的位階要高于民法所保護的法益。刑法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共同體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法益,民法保護的法益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例如,人的價值優(yōu)先于物的價值,生命及健康優(yōu)先于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