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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曰本不起訴制度對完善我國不起訴制度的啟示摘要:日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了起訴便宜主義原則,賦予了檢察官很大的起訴裁量權。為了防止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被濫用,日本的法律同時設置了嚴格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實踐表明,日本的不起訴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而對完善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具有重要借鑒意義。關鍵詞:起訴便宜主義;不起訴制度;完善啟不中圖分類號:D9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9841(2011)05-0121-06、日本的起訴便宜主義和不起訴制度(一)日本的起訴便宜主義在日本刑事司法中,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十分廣泛,在刑
2、事政策中起的作用也很大。日本檢察機關的職權包括: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在法院請求法的適用、判決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等。在犯罪偵查中,警察機關是第一偵查機關,而檢察機關除進行警察移送案件的補充偵查外,對于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起訴、告發(fā)事件、需要高度法律知識和偵查技術的案件以及對警察容易產生政治性影響的案件也會自行進行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如果是警察機關偵查終結的,應?迅速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應?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被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給予處罰。審查后檢察機關有權作出起訴和不起訴決定,因
3、而檢察機關在起訴上享有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對第一方面的審查內容,就是要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疑人構成犯罪,即判斷證據(jù)能否證明被疑人有犯罪嫌疑。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被疑人不具有犯罪嫌疑,就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被疑人具有犯罪嫌疑。在決定起訴前還要進行上述第二方面的審查,即審查被疑人是否應?受到處罰。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guī)定,即使犯罪證明被認為是充分的情況下,根據(jù)犯罪人的性格、年齡以及境遇,犯罪的輕重、情節(jié)以及犯罪后的表現(xiàn)情況,檢察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追訴時,可以不提起公訴。這種賦予檢察官對于某些刑事案件酌定是否起訴
4、的裁量權的制度被稱為起訴便宜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相對應的是起訴法定主義。起訴便宜主義作為非刑事程序化的一種可以使檢察官能夠通過不起訴的決定適時地終結部分已經啟動的案件,這無疑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于節(jié)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減輕法院的負擔,并且能為實現(xiàn)現(xiàn)代犯罪人處遇要求的個別處遇作出貢獻。同時起訴便宜主義也有利于實現(xiàn)程序的正義。因為“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讓被告人及時地解除訴訟的拖累,這本身就是實現(xiàn)了個案的正義。因此,起訴便宜主義在強調效率的同時兼顧了實體的正義,與起訴法定主義僅僅以實現(xiàn)實體正義為目標相比,自然有其優(yōu)勢之處。但是,起
5、訴便宜主義并沒有完全取代起訴法定主義,主要原因是對犯罪行使刑罰權是國家恢復法律權威和法律秩序的途徑,而刑事起訴是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xiàn)的必要前提,故起訴法定主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日本刑事訴訟法采取了在起訴法定主義的前提下,增加了起訴便宜主義的制度。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在符合條件且有必要時檢察官必須起訴,這體現(xiàn)的是起訴法定主義。緊接著該法第248條又規(guī)定了起訴便宜主義原則,實行的是“起訴猶豫”制度,從而使“起訴法定主義一元獨占的局面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的二元并存'(二)日本的不起訴制
6、度日本的不起訴制度是從1885年左右開始,基于“微罪不拘捕,微罪不起訴”的方針,在事實上得到承認的。此后,在1909年的司法統(tǒng)計中,“不起訴”的說法出現(xiàn),1922年制定的舊刑事訴訟法(1924年施行)中作為法律制度被明文化,沿用至今。日本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從過去的變遷上看,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微罪處分型:將犯罪輕微、處罰必要性很小的案件迅速從刑事程序中排除出去(至1906年左右止);(2)起訴保留型:根據(jù)被害賠償?shù)仁潞鬆顩r而保留起訴給再次起訴留有余地(至1923年左右止);⑶起訴猶豫附保護觀察的不起訴型:根據(jù)起訴保留期間中的
7、保護觀察起到特別預防的效果(1924年施行的舊刑事訴訟法時代);(4)放棄起訴型:不是欠缺特別預防的色彩,而是決定不起訴后基本上不會再次起訴(I960年左右以后)。日本現(xiàn)在適用的不起訴制度是采用上述第四種方式,但也逐漸包含第一種類型。(三)日本的暫緩起訴制度暫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基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以及公共利益的考慮,設立一定的考驗期,附加一定的義務,對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予起訴,期滿后再根據(jù)具體情況,對其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暫緩起訴制度最顯著的特點在于賦予檢察官日益廣泛的起訴裁量
8、權。在日本,暫緩起訴不僅在立法上得到普遍確認,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被頻繁實施。1994年,日本檢察廳共辦理案件212萬余件,其中不起訴案件為65萬余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暫緩起訴案件62萬余件,占全部案件的29.2%。日本學者及從事司法實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