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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不起訴案件聽證制之我見 建立不起訴案件聽證制度是高檢院明確的辦案制度改革目標之一。 不起訴聽證制度符合刑事訴訟規(guī)律和檢察工作的現實要求,使不起訴權的行使及監(jiān)督制約走上了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建立不起訴案件聽證制度具有良好的現實意義。但由于該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各地的認識及做法不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目前不起訴案件處理模式的弊端及其完善 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要受到不起訴案件處理模式的制約。目前辦理不起訴案件,一般由承辦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這種模式帶來四個弊端:一是審查和決定分離,嚴重影響案件質量。即審查案件者沒有決定權,而決定不起訴者又
2、不審查案件,這樣就違背了決定“案件命運”必須具有“親歷性”(即親身經歷) 的訴訟規(guī)律,勢必會影響案件質量。二是這種權力行使模式過于保守,不符合檢察改革的方向。在法律規(guī)定法院的合議庭幾乎可以決定所有案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權仍由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行使,顯得有些保守。三是效率低及不利于外部監(jiān)督的規(guī)范。目前不起訴案件的辦案模式的效率還不高,訴訟經濟在不起訴案件上還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另外,檢察官舉行聽證會后,并沒有決定權,仍要向檢察長或檢委會匯報,這樣不僅辦案效率低,而且大大降低了設置不起訴聽證程序的意義,弱化了不起訴案件聽證程序的功能。四是檢察機關處理不起訴案件,特別是處
3、理相對不起訴案件,雖沒有定罪權,但也不能僅僅看做是程序決定,同時也具有實體處理意義。訴訟規(guī)律告訴我們,對案件作終局性司法處理,采用合議制要比采用審批制科學?! ∫虼耍瑱z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案件的基本形式應采用合議制,即由三名檢察官組成合議組審查決定不起訴案件,合議組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具體而言,應根據案件不同來源實行不同的不起訴權行使模式: 1.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不起訴權由合議組和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共同行使。合議組負責審查不起訴案件,決定不起訴,報檢察長審批;如果檢察長不同意合議組的決定,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自偵案件情況比較
4、復雜,外部制約條件和公安偵查的案件相比更缺乏,應加強內部監(jiān)督制約,同時,監(jiān)督制約既不能妨礙檢察官、檢察長履行職責,又要有利于防止檢察官、檢察長濫用權力,還要符合訴訟規(guī)律和發(fā)展趨勢?! ?.除自偵案件以外,其他不起訴案件均由合議組決定?! ?.疑難、復雜案件,合議組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組提請檢察長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起訴案件聽證的運作程序 1.聽證會的啟動 目前大多數單位的做法是由起訴部門或檢察長向檢委會提請,從而啟動聽證會程序。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妥。既然設立聽證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外部監(jiān)督制約,那么,由審查起訴部門或檢察長提請檢委會召開聽證會就起不到應
5、有的監(jiān)督制約作用。再者,如果被害人、公安機關及起訴部門都沒有要求召開聽證會,那就沒必要召開聽證會,這樣也使不起訴程序更經濟。所以,筆者認為,在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公布之前,被害人(包括因犯罪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而遭受一定損失或損害的單位,下同)、公安機關提出聽證要求的,檢察機關應予以安排。另外,合議組及檢察長有權決定召開聽證會?! ?.不起訴案件聽證會的具體運作 (1)審查起訴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合議制的方式辦理不起訴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應告知被害人、公安機關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害人、公安機關在不起訴決定公布之前要求聽證的,檢察機關應在3日內予以安排?! 。?)檢察機關召開聽證會時,
6、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重新指定檢察官組成合議組,合議組由主訴檢察官擔任組長,檢委會委員、起訴部門負責人參加合議組的,由檢委會委員、起訴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主持聽證會?! 。?)組長宣布聽證會開始,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等情況,宣告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告知參與聽證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會場注意事項。 ?。?)由起訴部門案件承辦人發(fā)言。主要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不起訴依據和理由進行并出示有關證據。 ?。?)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進行辯解或發(fā)表辯護性意見并出示有關證據?! 。?)偵查機關代表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起訴部門的事實認定和處理方案各自發(fā)表意見?! 。?)三方可以進一步闡述、說明并可以進行
7、辯論?! 。?)合議組就有關問題向三方提問,要求有關方面說明理由、依據。 ?。?)合議組組長宣布休會,合議組進行合議后,應當場宣布合議結論?! 。?0)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不起訴決定及上報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