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保障措施協(xié)議》PPT課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三、保障措施協(xié)議AgreementonSafeguards保障措施立法的產生及發(fā)展《保障措施協(xié)議》的宗旨《保障措施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保障措施立法的產生及發(fā)展保障措施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美國與墨西哥簽訂的《互惠貿易協(xié)定》第11條:若因意外情況的發(fā)展和本協(xié)定所附減讓表中所列的任何貨物關稅減讓的結果,使這種貨物進口的數(shù)量大為增加,并在此等情況下對國內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時間內,應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減讓或修改減讓。在后來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貨物貿易協(xié)議中,均包含類似條款。
2、《GATT1947》第19條也對保障措施作了規(guī)定,但由于條款中的概念表述不夠明確、具體,使得該條款在實踐中被濫用、曲解和背離。經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達成《保障措施協(xié)議》現(xiàn)行的WTO保障措施規(guī)則體系:《保障措施協(xié)議》;《GATT1994》第19條;《農業(yè)協(xié)議》第15條“特別保障措施”;《紡織品與服裝協(xié)議》第6條“過渡性保障措施”?!侗U洗胧﹨f(xié)議》的宗旨進一步加強《GATT1994》第19條的紀律,對諸如進口激增、損害等重要概念及其認定標準作了更為明確與具體的規(guī)定,并細化了保障措施的程序,嚴格規(guī)范了實施標準,從而強化了保障措施的多邊控制;消除規(guī)
3、避多邊貿易原則和紀律約束的“灰色區(qū)域措施”,以促進國際貿易體制的穩(wěn)定與完善。《保障措施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實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條件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求保障措施的實施機構設置(一)實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條件第一,進口激增絕對增加:進口數(shù)量在絕對值上增加相對增加:進口數(shù)量相對于進口方國內生產大幅增加。例如,某—產品的進口量始終保持在1000,而國內同類產品的產量由原來的4000下降為2000,進口所占市場份額則從20%上升至33.3%,這種情況屬于相對增長。第二,進口激增是出于以下兩個原因:由于出現(xiàn)不可預見的情況由于承擔多邊協(xié)議義務、履行關稅和非關稅壁
4、壘削減承諾的情況第三,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國內產業(yè):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體生產商或在這些產品生產中占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商。嚴重損害:重大全面的傷害嚴重損害威脅:主管當局經對各種相關因素進行調查后斷定是“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二)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求第一,調查。在實施保障措施前,有關進口成員方的主管當局必須先按預先確定并已公布的程序進行損害調查。調查必須符合透明度的要求,而且,調查當局應以舉行聽證會等公開方式使進口商、出口商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夠有機會陳述意見和進行辯護。最后,
5、調查當局應公布調查報告,其中應列明調查所認定的事實及法律結論。第二,通知。有關成員方應及時向WTO保障措施委員會通報如下情況:發(fā)起損害調查的決定及其理由;有關進口激增所造成的損害的調查結果;就實施或延長保障措施作出的決定。第三,事先磋商。進口成員方應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前向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出口成員方提供事先磋商的機會,以便就此類措施對有關成員方貿易的負面影響問題尋求適當?shù)馁Q易補償方式。鼓勵成員方通過充分磋商達成諒解。(三)保障措施的實施1.實施形式提高關稅數(shù)量限制(配額)關稅配額2.實施原則必須遵循適度原則和非歧視原則適度原則含義:成員方應在
6、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和提供調整所必要的程度內適用保障措施。標準:對于數(shù)量限制,要求該措施不得使進口數(shù)量低于前三個有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可查的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水平,除非有確定證據(jù)表明有必要采取更低的進口水平以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對于數(shù)量限制在各出口成員方之間的分配,采取限制措施的成員方應與所有出口成員方就分配額度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否則,應按前一個代表性時期內各成員方在有關產品進口總量或總值中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非歧視原則含義: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例外:進口方若能通過由保障措施委員會主持下的磋商證實,在某代表期間內,某成員方
7、在有關產品的進口總額總已占有不相稱的比例,則可對該成員方進行適當控制,即進行“配額調整”,但這種調整即所依據(jù)的條件須對所有供應方合理和公平。3.實施期限保障措施的實施一般不得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包括任何臨時措施的適用期、最初適用期及其延長期在內的全部適用期限不得超過8年;延長期內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適用的措施更加嚴格,且應繼續(xù)放寬;超過1年期限的保障措施應逐步放寬限制,超過3年的保障措施須不遲于該措施實施期限的中期對其進行審議;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
8、且至少為2年。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一產品實施的期限不超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上述時間間隔的限制:自上次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自上次實施該保障措施之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