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特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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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特殊自首淺論特殊自首王春勝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jīng)掌握和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于不同種罪行的,應以自首論?! ∫话阕允着c特殊自首區(qū)別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關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特殊自首具有自動投案問題,另一觀點認為在特殊自首情況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經(jīng)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不具備自動投案這一條件。理論界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在

2、特殊自首的情況下,自首行為人已經(jīng)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經(jīng)喪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機關投案?! ∫弧⑻厥庾允椎闹黧w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體,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謂被采取強制措施,是指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采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所規(guī)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的客觀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體要件必

3、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外,還必須符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一實質性條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笨梢钥闯?,特殊自首的實質條件存在以下問題: ?。ㄒ唬八痉C關”的外延。司法機關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檢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機關外延不夠明確,并不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4、刑的罪犯向全國任一個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構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機關外延必須加以限定。筆者認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機關應限定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層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宜?! 。ǘ斑€未掌握”的含義?!斑€未掌握”是“掌握”的反義詞,所謂掌握是指凡偵查機關依據(jù)現(xiàn)有的線索和證據(jù)足以確定該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時,即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為“還未掌握”。根據(jù)這一定義,有學者將“還未掌握”分為三個程度:其一,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fā)生;其二,司法機關雖然知道犯罪發(fā)

5、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其三,司法機關已知道犯罪發(fā)生,并已有個別線索或證據(jù)使司法機關對該人產(chǎn)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jù)此將其確定為該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ㄈ捌渌镄小钡睦斫?。上述司法解釋將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為“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機關已掌握或判決確定的罪行的異種罪行。司法解釋作出如此規(guī)定,大概是與刑法中的數(shù)罪并罰規(guī)定相協(xié)調。但在理論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

6、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機關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判過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異種罪行;在服刑過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異種罪行,也包括同種罪行。第三種觀點認為,其他罪行,既包括與被指控的犯罪性質不同的異種罪行,也包括與被指控的犯罪性質相同的同種罪行。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其他罪行”的定語是“還未掌握”,既然“還未掌握”,司法機關并不了解是“同種罪行”還是“異種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反而加重其處罰,明顯與自首從寬制度基本精

7、神矛盾?! ∫虼耍灰咸厥庾允椎闹黧w要件和客觀要件,無論犯罪分子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還是異種,只要其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均應認定為特殊自首。  三、特殊自首與坦白的區(qū)別  在司法實踐中,特殊自首與坦白通常難以辨別,而司法理論認為區(qū)別的要點:是否不同種罪行。如果上述在案在押人員,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并且與被審查處理的犯罪屬于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反之,屬于同種罪行的,是坦白?! ±纾杭滓驗楸I竊罪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如果甲供述過還有其它盜竊罪,盡管屬于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只能認為是坦白。

8、如果甲主動供述過盜竊罪以外的罪行,如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等(只要不是涉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罪名),以自首論。例:甲因為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間,又主動交代其曾經(jīng)還犯有搶劫罪,對此,在審判其搶劫罪時應當以自首論。如果主動交代的是另一起強奸罪,則不屬于自首,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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