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門在沉船沉物強制打撈中難題及對策

海事部門在沉船沉物強制打撈中難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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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部門在沉船沉物強制打撈中難題及對策本文主要從我國沉船沉物打撈清除有關法律依據(jù)現(xiàn)狀,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強制打撈的實施程序,建立強制打撈費用的承擔機制等幾方面簡要的論述。為做好沉船沉物打撈清除工作,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提供一些建議。沉船沉物打撈強制打撈是海事部門的行政職權。當沉沒于沿海水域或內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設施及其設備和其他落水物體一一沉船沉物對航行、環(huán)境保護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等構成危險,而其所有人、經營人在法定期限內又拒不履行打撈清除義務,海事部門就應當依照職權實施強制打撈清除,以維護水上公共安全和利益。但是由于缺乏此項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法律,加之

2、打撈費用缺乏制度保障,使這項行政執(zhí)法遭遇很多困難。我國沉船沉物打撈清除有關法律依據(jù)現(xiàn)狀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沉船沉物打撈和清除的法律規(guī)范,更沒有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的具體規(guī)范性或指導性文件?!洞驌瞥链芾磙k法》是一部關于沉船沉物打撈規(guī)定得最早,又較為具體的行政法規(guī),但由于它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主要基于沉船沉物的再利用,不涉及海事部門如何依法行政。另外:《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內河交通安

3、全管理條例》、《沉船沉物打撈單位資質管理規(guī)定》,也沒有以海事部門為主體對沉船沉物打撈以及強制打撈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做出相關規(guī)定。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根據(jù)物權法的精神,沉船所有人和沉船沉物打撈清除責任主體是一致的;同時沉船所有人也是海事行政執(zhí)法的相對人,以及打撈清除費用承擔的主體。沉船是船舶經特定事件的轉化形式,沉船所有權是船舶所有權的自然延伸?!逗I谭ā返?條: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首先沉船所有人是船舶登記所有人。但是,在船舶發(fā)生海事導致沉沒后,船舶所有權的變化有:①船舶所有權轉化為沉船所有權,如沉船殘值高于打

4、撈費用,船東會選擇保留其所有權。②船舶所有權消滅,如船舶沉沒于深海不可能被打撈和打撈費用遠高于船貨價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1957年10月頒布)規(guī)定: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請期限以內沒有申請或申明放棄;或者打撈期限屆滿,而沒有完成打撈;以及其他不屬于上述范圍沉船自沉沒之日起一年沒有申請打撈,或者期限已經屆滿而沒有打撈,該沉船所有人將喪失對沉船的所有權而轉歸國家所有。③沉船所有權的轉移,如在保險委付時所有權由船東轉至保險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事先已為該船投保并且事后己獲得保險委付,那么實際上該沉船的所有權早已在

5、委付時轉至保險人,而如果保險人從未申請打撈,顯然放棄了沉船所有權。④《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關有權采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經營人承擔。《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因此,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的責任主體是:原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下的經營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沉船所有權的主體,比如保險公司。強制打撈的實施程序沉船沉物強制打撈是我國海事法規(guī)中行政強制措

6、施的一種。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當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未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對沉船沉物進行打撈時,主管機關有權采取措施強制打撈,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打撈責任人即沉船沉物所有人、經營人承擔。這里所說的主管機關是指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海事行政管理部門。從法理上講,強制打撈屬于行政強制中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它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是指行政機關通過某種間接的強制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tài)。它又可分為代履行和執(zhí)行罰兩種。代履行也稱代執(zhí)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該義務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tài),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義務

7、人承擔。從代履行的定義和《海上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不難看出,海事部門對沉船沉物進行強制打撈實際上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的代履行。1、強制打撈的條件從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不難推論出海事機關強制打撈沉船沉物的條件: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逾期沒有履行海事機關要求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打撈沉船沉物的義務;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在主觀上故意不打撈沉船沉物,而不是客觀上不能打撈。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海事機關才能對沉船沉物實施強制打撈。對于因不可抗力如臺風、水災等因素造成沉船沉物打撈責任人在客觀上無法按期打撈的,海事機關不能實施強制打撈。只有在造成打撈責任人無法打撈的客觀因素消失后,

8、而打撈責任人還不履行打撈義務時,海事機關才可以實滋強制打撈。2、沉船沉物強制打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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