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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盜竊罪與詐騙罪區(qū)別的要點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財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財物”?第一,必須是被害人已經認識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財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將其財物處分給行為人。(當然,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說,盜竊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財產丟失的事實;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誰。而詐騙罪中,行為人是“自愿交付財物”,當然知道財產丟失的事實,即行為人有自愿處分財產的意思,也知道將財產交給了誰。詐騙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詐術,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即被害人對于財產的流轉是知情的;而
2、盜竊罪中,被害人對于自己占有的財物怎么從自己占有之下轉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但是,實踐中存在疑問的是,犯罪分子雖然使用了欺騙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處分”了財產呢?如果被害人處分了財產,犯罪分子成立詐騙罪無疑;如果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犯罪分子雖然是使用欺騙手段,但是被害人對財物怎么從自己占有之下轉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為仍然成立盜竊罪。以下情形的處理:(1)三角詐騙。欺騙不知情的、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通過該不知情的人的“自愿交付”獲取被害人財物的。——關
3、鍵看該不知情的人是否有處分權什么是處分權?處分并不要求必須是處分所有權,只要處分占有就可以。也就是說,將財物從自己的占有之下轉移給犯罪分子在一段時間內獨自排他性占有。處分財產不限于民法意義上的處分財產,而意味著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為人或第三者事實上支配財產。處分財產表現(xiàn)為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債務等。a.如果該不知情的人是有處分權利的,行為人成立詐騙罪;(原則上,只要占有財產的人都有處分權)受騙者是否具有這種權限或地位,需要綜合以下因素
4、判斷:受騙者是否被害人財物的輔助占有者,受騙者轉移財產的行為(排除被騙的因素)是否得到社會一般觀念的認可,受騙者是否經常為被害人轉移財產等。判斷受騙人的處分權限和處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種因素:(1)受騙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權。(2)受騙人是否屬于受害人陣營;受騙者屬于受害一方的,行為人構成詐騙罪;受騙人屬于騙子一方的,行為人成立盜竊罪。(3)受騙人是否是財產的占有者或者輔助占有者。這種權限或者地位不僅包括法律上的權限和地位,還包括事實上的權限和地位。[歷年真題]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
5、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騙丙說:“我是乙的新任秘書,乙上班時好象忘了帶提包,讓我來取?!北乓詾檎?,甲從丙手中得到提包(價值3300元)后逃走。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BC考點:丙“自愿”交付;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不僅僅是指所有權能,注意財產是由誰占有)A.盜竊罪的直接正犯 B.詐騙罪的間接正犯C.盜竊罪的間接正犯D.詐騙罪的直接正犯解析:ABC。本案中,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從財物占有人(丙)處騙取了財產。丙是財產的占有人,被騙了將財物脫離其占有,故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該題與詐騙
6、罪的間接正犯十分類似,例如,甲對乙說,你去幫我把路邊的那輛摩托車開來(實際上是丙所有的),乙將摩托車開來了,甲騎上摩托車便走了,甲的行為屬于盜竊罪的間接正犯,乙對摩托車沒有處分權,乙將摩托車拿來的行為并不是處分財物行為,乙實際上屬于甲的犯罪工具。與該題區(qū)分容易混淆的是盜竊罪的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如果被騙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處于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的,則成立詐騙罪。至于受騙者是否具有這種權限或地位,需要綜合以下因素判斷:受騙者是否被害人財物的輔助占有者,受騙者轉移財產的行為(排除被騙的因素)是
7、否得到社會一般觀念的認可,受騙者是否經常為被害人轉移財產。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8頁。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銀行的存折上有4萬元存款。某日,甲將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銀行職員乙工作失誤,未將存折底卡銷毀。半年后,甲又去該銀行辦理存儲業(yè)務,乙對甲說:“你的4萬元存款已到期?!奔茁牶?,靈機一動,對乙謊稱存折丟失。乙為甲辦理了掛失手續(xù),甲取走4萬元。甲的行為構成何罪?()A.侵占罪B.盜竊罪(間接正犯)C.詐騙罪D.金融憑證詐騙罪解析:C。被害人是基于被騙才自愿交付財物的,成立
8、詐騙罪。此種情形下,銀行職員乙是具有處分能力的人,不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雖然被騙的財物是銀行的財物,但銀行職員乙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屬于有處分占有權的人。如果甲欺騙乙說,“外面曬的是我的衣服,幫我取回來”,實際上是丙的衣服,乙不知情,此種情形下,甲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根據(jù)刑法第194條第2款的規(guī)定,金融憑證詐騙罪必須是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它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甲使用的是真實的憑證,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情這一點實施欺騙行為,騙取被害人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