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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雙月刊)2003年第1期(總第49期)論法人的權利能力尹田X內容提要:法人的權利能力為團體人格的立法表達,因此,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樣,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體權利范圍受其團體性質、目的和法規(guī)的限制,但此種限制并非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的區(qū)別。既有理論關于法人目的外行為的效力的四種學說均有其缺陷。民法確定法人目的外行為有效,并非基于對法人目的外行為之合法性(即其權利能力或者行為能力)的認可,而是基于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關鍵詞:法人團體人格權利能力Abstract:Capabilityofrightsbylegalpe
2、rsonisthelegislativeexpressionofgrouppersonality.Capabilityofrihgtsbylegalpersonisequalwiththatbyindividuals.Spectificrightswhichlegalpersonhasarelimitedbythecharactersandpur2posesofagroup,andrelatingregulation,butsuchlimitsarenotthedifferencesbetweencaplbilityrightsbyindividualsa
3、ndbylegalperson.Fourschoolsinexistingtheoriesconcerningeffectsofactsoutsidesthepurposesoflegalpersonshaveflaws.Theassertionofeffectsofactsoutsidethepurposesbycivillawisnottheassertionofitslegitimacybutsecuretransaction.Keywords:legalperson,grouppersonality,capabilityofrights我國即將制訂
4、的民法典中,法人制度的一般規(guī)定具有重要地位。法人權利能力的性質及其范圍的法律限制問題,涉及法人民事權利的創(chuàng)設及行使,必須在理論上予以清理。本文特對此發(fā)表拙見,以資參考。一、團體人格與法人的權利能力團體之法律人格的賦予,是民法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中最富想象力和技術性的創(chuàng)造。始于羅馬法的人格學說,是早期法律對自然人相互存有差別之確認的結果(自由市民有人格,而奴隸無人格)。由此,羅馬法之人格理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與人格的分離。這種分離是人與人不平等的根本表現(xiàn)。至近代社會,倡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與人格之分離遂為人與人格之絕對同一所替代,此為人類文明的重大進步。但是
5、,羅馬法上這種人與人格分離的理論,卻為團體人格觀念的形成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技術支持:既然生物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人,那么,法律意義上的人也就有可能不是生物意義上的人。換言之,當法律人格的賦予純粹成為法律技術運用的產物,其與法律主體是否為生命現(xiàn)象并無必然聯(lián)系時,賦予無生命的團體以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便得以出現(xiàn)。1900年《德國民法典》正是利用了前述理論,解決了創(chuàng)設團體人格及法人制度所必須解決的法律技術問題。而在《德國民法典》上,自然人和團體的法律人格采用了“權利能力”的表達。就主體資格的角度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一樣,是團體獨立亨有民事權利、承擔民
6、事義務的資格。但對于法人的權利能力,以后的理論經常將之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相比較,尋找其差異并由此得出結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權利能力則具有差異性,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不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具有廣泛性,而法人不能亨有自然人能夠亨有的某些民事權利(生命健康權、肖像權等),故法人的權利能力要受各種限制。①在此基礎上,有人甚至斷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因其自身地位和社會職能的不同而各自相異。市民社會中自然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因而權利能力范圍也是平X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郵編:100871。①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7、社2000年版,第80-81頁;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頁;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商務印書館1956年版,第116頁。76論法人的權利能力等的。團體人格的出現(xiàn)就是以其人格不平等為前提,所以其權利能力范圍也是不平等的”,“公民的權利能力平等,而法人的權利能力不平等”,②“自然人所擁有的,是一種普遍性的權利能力,而法人所擁有的,是一種專有的權利能力”,③但此種具有普遍性的理論有誤。首先,法律人格為主體資格,即主體的法律地位,民法上的平等原則(私權平等、主體地位平等)不僅適用于自然人,也適用于法人,此為無需論證之理。如將
8、法人的權利能力等同于法人的主體資格即法律人格,則不同法人的團體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