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品缺陷”的立法反思與重構-論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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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占缸金◆學術前沿2014·2(上)我國‘‘產品缺,的立法反思與重構李娟摘要本文認為我國立法對于“產品缺陷”的界定明顯存在不足。在缺陷的判斷標準上,應該摒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而堅守“不合理?!瘶藴剩辉凇安缓侠砦!瘶藴实慕忉屔希灰私梃b美國立法實踐,而應適當借鑒歐盟的做法,從權利與義務的層面,將產品正常使用下消費者安全權的保障作為判斷的標準。關鍵詞產品缺陷嚴格責任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不合理危險作者簡介:李娟。湖北工業(yè)大學經濟與政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經濟法。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2·226-02產品缺陷是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核心問題。產品缺

2、陷的界對‘缺陷’一詞的解釋和定義,因為缺陷是任何權利要求的基礎。定,直接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的沖突與平衡相關。我國《產品鑒于這一至關重要性,法學家們對解釋缺陷問題較之對產品責任質量法》第46條雖然對產品缺陷進行了定義,但是其相關內容的法上的任何其他問題都費盡心機、絞盡腦汁。”合理性一直受到學者質疑。學者在解決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問二、我國《產品質量法》上“產品缺陷”的界定與質疑題時,多借助美國的立法實踐,但存在的問題是:淮南之橘是否可對于產品缺陷的界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以移植于淮北?抑或應該另辟蹊徑?“本法所指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一、產品缺

3、陷在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中的地位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歷經了契約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一股認為,立法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我和嚴格責任原則。其中嚴格責任是英美法系國家使用的概念,大國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不合理危險標準”與“國家標準、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多使用危險責任的概念,而我國侵權法上使行業(yè)標準”。由此產生了“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用的則是無過錯責任這一概念。在產品責任立法上,美國堪稱世準”之間的沖突問題以及適用次序問題。即產品如果不符合國家界先進,因此,我國學者在研究產品責任問題時,多比較

4、、借鑒美標準、行業(yè)標準,肯定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如果產品符合該標準,國立法,自然也多采用嚴格責任這一概念。這三個概念在本質上是否一定就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或者說其危險就具有合理性?并無差異,僅是用語不同而己。在這種情形下,是優(yōu)先適用“不合理危險標準”還是“國家標準、行現代世界各國,在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上,均采用了嚴格責任。業(yè)標準”?而實務上的做法,往往是損害發(fā)生后,消費者需要找到而嚴格責任,或如我國《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無過錯責任,是指行質量監(jiān)管部門,由后者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法官再以該報告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來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產品符合國家標準

5、或行業(yè)標準,擔侵權責任的情形。與過錯責任不同的是,在嚴格責任下,受害就不存在不合理危險,生產者可以免責:反之,就是具有不合理危人無需證明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就可以獲得賠償。也就是險,消費者可以得到賠償,即優(yōu)先適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但這侵權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即使沒有過錯,也要依法承擔一做法明顯存在問題,大多數情況下,證明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侵權責任。適用于產品責任,就是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即使沒有業(yè)標準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因為產品在進入市場時都要經過質任何過錯,只要其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傷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檢部門的檢驗,合標準的才允許進入市場。因此,消費者常常處但是嚴格責任并

6、非絕對責任,各國在確立產品責任的嚴格責任原于極不利的地位。則時,對該責任的構成提出了一個共同的要件:產品有缺陷,即如審判實務上優(yōu)先適用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使得不合理危險果產品沒有缺陷,即使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生產者也不承擔賠標準基本上被其取代,毫無用武之地,從而也導致生產者會以國償責任。蓋因無論社會如何發(fā)展,技術如何發(fā)達,都無法保證全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為產品風險控制的最高水平。但有一個不能社會產品的絕對安全。有些產品的危險是無法克服的。因此,要回避的問題是: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是有效標準嗎?所謂的國家求生產者對所有產品的都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不公平,這就是為標準、行業(yè)標準,其實是國家行政管理

7、部門制定的,用于監(jiān)督生產何在確定生產者責任時,要求產品有缺陷的原因所在。過程中的產品質量的最低標準,這些標準,受到諸如標準制定者產品缺陷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生產者是否需要承擔產品責的知識水平、利益集團的干涉等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某些產品任的問題,以及消費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的問題。可以說,現代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達不到保護消費者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要產品責任法的體系就是以產品缺陷為中心而建立起來的。因而,求,2008年發(fā)生的震驚全國的三聚氰胺事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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