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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之構建的論文[摘要]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一些判例存在,但對債權可否作為侵權的對象、侵害債權的形式及責任承擔方式仍存爭議。本文從該制度的起源及發(fā)展入手,分析其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論述了在我國建立該制度的合理性及迫切性?! 關鍵詞]債權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形式 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是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而相互滲透和融合的產物,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重心從財產的“靜的安全”移向財產的“動的安全”的重要體現。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未確立該項制度,在1998年9月7日公布的《合
2、同法》全民討論稿第125條規(guī)定:“第三人明知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采用不正當手段,故意妨礙債務人履行義務,侵害債權人權利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比欢罱K通過的《合同法》卻將其刪除,僅在《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了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并未涉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問題。由此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債權而無以使其承擔應有責任的情形?! ∫?、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起源之探究 自羅馬法以來,將合同之債權作為違約行為的侵害對象,將物權等絕對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從而形成了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根本區(qū)別。但從十
3、九世紀開始,在以判例法為傳統(tǒng)的英美等國,為適應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相繼出現了承認充分保護債權人權益為目的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案例?! 〉谌饲趾鶛嗟男袨樵谟⒚婪ㄏ抵斜环Q為妨礙合同權利或合同關系(interference在1853年的萊姆利訴格伊一案中(lumleyv.gye),歌星ley簽約,同意在其戲院獨占演出3個月。ley雖獲法院頒發(fā)禁令,但ley遂起訴gye要求賠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其勝訴,肯定了債權人對第三人的侵害合同行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后又通過1881年bo兩案確立了干涉合同關系的制度。在1932年的
4、多洛河訴史蒂文森案(donoghuev.stevenson)后,英國確認了消費者可以對與訴無合同關系的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的請求權?! ∶绹肚謾喾ㄖ厥觯ǘ返?66a條規(guī)定,“故意且不當侵害他人與第三人間合同(婚約除外)的履行,以阻礙該他人履行合同或者致其履行合同花費更多或者更增麻煩者,行為人就該他人因此所受金錢損失,應負責任?!泵绹且源藢η趾鶛嘈袨橄露x的?! 》▏穹ǖ涞?382條規(guī)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fā)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責任?!痹?908年raudnitzv.deouil
5、let一案中,法院依據該條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對一貫堅持的債的相對性原理作出了新的解釋,認為侵害債權不受債權相對性的束縛,并逐步建立了侵害債權制度。德國民法典將一般侵權行為分為三種類型,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第823條第1款),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第823條第2款),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損害(第826條)。德國法雖然承認債權侵害可根據第826條及第823條第2款獲得救濟,但并未真正形成侵害債權制度。而日本學者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司法實踐界也接受了侵害債權的概念?!?/p>
6、 這些國家雖通過大量的判例確認了第三人致債務人違背合同義務的侵權責任,但卻未能準確解釋為什么合同權利能夠受侵權法的保護,如何使債權的相對性與第三人責任之間協(xié)調一致等問題。歷史的發(fā)展表明,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構建的合理性探討確有必要?! 《鶛嗫汕趾π灾治觥 鶛嗄芊褡鳛榍謾嘈袨榈目腕w這一問題,始終是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贊同者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穸▽W說以德國學者為代表,他們認為債權為相對權,存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依照債的關系尋求救濟,不應求助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第三人的
7、行為即使有害債權,也很難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因此,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隙▽W說以日本、我國臺灣的學者為主要代表,認為債權同樣也具有不可侵害性,雖屬于相對權的范疇,但其效力既體現在債務人負有實現債權內容的積極義務,又反映在和物權一樣的不可侵害性上面。鄭玉波指出:債權既然屬于一種權利,即具有不可侵害性。孫森焱也認為,侵害權利系指妨礙權利所保護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動,不僅妨礙現在所享有的利益屬于侵權,而且妨礙將來所享有的利益亦屬于侵權。就不可侵害性來說,債權與物權之間沒有本質區(qū)別?! “凑諅鹘y(tǒng)民法的觀點,侵權行為
8、的客體是絕對權,而違約行為的侵害對象為相對權。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義務主體是否特定,權利者的權利的實現是否有賴于義務人特定的履行行為。債權作為一種典型的相對權似乎并不能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但事實并非如此。 首先,債權是一項請求權,即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定的債務的權利。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下,正是第三人的先前行為導致債務人債務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