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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佃農的中農化引言中農,一般是指經濟地位介于富農和貧農之間的農民。他們大都具有比較齊備的、包括土地、農具和資金在內的生產要素,多數是自耕農。土地是封建社會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耕種地主土地的佃農獲得土地,實為佃農中農化最本質的標志。從秦漢以至隋唐,貧窮農民只能通過墾辟荒土和國家授田兩種途徑獲得土地。晉代的占田制就是鼓勵農民墾荒,漢代的“賦民公田”,以及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就是國家向農民授田。在此漫長的歲月中,由于農業(yè)生產力低下,佃農又為具有嚴格人身隸屬關系的依附農制所因擾,并有可能獲得國家授與的土地,佃農通過土地買賣置備田產的文獻記載極少。到了宋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使
2、社會下層的各個階級與階層也得到了一定的經濟地位上升的機遇。加以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通過買賣日益成為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從此佃農買地的記載漸多。既有佃農買民田的記載,如北宋湖湘一帶,有些佃農“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買田宅三五畝,出立戶名,便欲脫離主戶而去”[1]。他們企盼“己田自種樂為農,不肯勤耕事主翁”[2]。也有佃農買官田的記載。宋代對國有土地,開始以募民承佃為主,后來越來越多地實行鬻賣。對出賣的官田,有時給原有佃農以優(yōu)待。如治平年間規(guī)定,“有租佃戶及五十年者,如自收買,與于十分價錢內減三分”[3]。租佃官田的雖混有大量豪強大戶,但也應有名實相符的佃農。呂
3、大鈞甚至主張,“保民之要”,除“存恤主戶”之外,還應“招誘客戶,使之置田以為主戶”[4],可見佃農買田已非偶發(fā)現(xiàn)象。從此,佃農的中農化就通過上述三種途徑延襲下來。清代,清政府為恢復經過長期戰(zhàn)亂破壞的農業(yè)生產,獎勵墾荒,規(guī)定各地民人,對無主荒田“開墾耕種,永準為業(yè)”。到乾隆年間為進一步挖掘墾荒潛力,清政府規(guī)定,對邊省和內地可墾的零星土地,“悉聽本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清初對明代“藩封之產”,實行更名田政策,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納糧。清初三次大規(guī)模圈地,對大量八旗兵丁分給份地。這都是另一種形式的國家授田。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佃農“力穡積財置田”的記載更多。包括佃農在內
4、貧窮農民的中農化沿著歷史上原有途徑在繼續(xù)發(fā)展。而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又為佃農中農化提供了新的途徑,這正是本文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永佃制與佃農中農化清代,永佃制流行于福建、江蘇、浙江、江西、安徽、廣東諸省的部分地區(qū)。在這種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發(fā)生分解,分割成田底與田面。由于佃農投入工本墾辟、改良土地或出資購買,地主用田面權的形式,將土地的經營權和部分土地所有權授與或轉讓與佃農。地主對于田底,佃農對于田面,分別享有占有、收益和處置的權利,主要是可以分別讓渡,可以分別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無權增租奪佃和干預佃農的生產經營,佃農獲得了完備的經營自由,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經
5、營權完全分離。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向生產經營者分割,是永佃制的實質所在,也是它優(yōu)越性的所在。田面權是否是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學術界意見分岐。許多學者持肯定意見。有些學者持否定意見,認為只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的長期分離。作者同意前一種觀點,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土地這種重要資源的產權,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歷來是可以交易的。清代土地產權的交易日益頻繁,絕賣、活賣、典當、加找之類的多種多樣的交易形式日益發(fā)展,并在全國各地形成許多具體的“鄉(xiāng)規(guī)”、“俗例”。田面權的交易頻繁,與通常的土地買賣如出一轍,多種多樣的交易形式,也是應有盡有。許多學者從官方檔案和民間契約中收集的大
6、量資料,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茲各舉一例。[活賣]活賣是指土地所有者賣出田地時,不收足田價,保留回贖、加找的權利。通常在買賣契約上寫明“有力之日,照契取贖”、“不拘年限,聽備契面銀兩取贖”之類的文字?,F(xiàn)存土地買賣文契中,就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后備原價回贖的事例。田面權交易也同樣存在活賣。如廣東揭陽縣張士瑞有“質田十三畝,是張洪善糧業(yè)”(質田和糧業(yè)是當地田面和田底的別稱——作者)。雍正五年,張士瑞得價銀八十七兩八錢,將質田賣與張洪善,說明“并不是絕賣”。乾隆十五年,即二十余年之后,張士瑞家“備足原價,贖回耕種”[5]。[典當]典當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押與他人使用,換取錢物,不付
7、利息,到期償還錢物,收回土地。它與活賣的區(qū)別,主要在明確規(guī)定取贖年限。如福建閩清縣恭安將“民田面租二號”,于嘉慶九年典與其叔彬瑞,價銀一十二兩五錢,文契寫明“面約年限三年,年限滿之日聽侄取贖”[6]。[絕賣]絕賣是指同通常的商品買賣一樣,一次性賣斷,土地所有權隨即完全轉移。如江西瑞金縣李士仁家,于雍正十年曾將“田皮一畝六合”活賣與劉能錫,得價銀三十一兩。乾隆十八年,又將“田皮八合”,連同前活賣的田皮,“一并立契絕退與劉能錫,找價三十五兩”,“契價兩清”[7]。[加找]加找是指土地活賣后,賣主可以向買主要求增加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