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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一、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項目實施管理的新辦法,充分發(fā)揮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積極性,提高土地整治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guī)范我省土地整治項目委托代建制的行為和程序,依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所有的土地整治項目。本辦法所指土地整治項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部分等安排的各類土地整治項目。第三條 本
2、辦法所稱委托代建制,是指項目的承擔單位縣(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商,把委托代建項目的招投標、施工管理、中間驗收和竣工自驗等工作委托項目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委托代建單位”)組織實施的活動。第四條采用項目委托代建制實施土地整治項目(以下簡稱“委托代建項目”),必須遵循依法、規(guī)范、高效、廉潔的原則,堅持責任、權利和義務相統(tǒng)一的原則。第五條委托代建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標制、監(jiān)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第六條委托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
3、委托代建單位應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應載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內容及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等。委托代建合同應報湖北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審定后備案。第七條縣(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為土地整治項目的承擔單位,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對投資方負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為委托項目實施單位,履行項目法人委托的職責,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第八條委托代建期間,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委托代建單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內容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監(jiān)管,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第九條省廳對委托代建項目立項申
4、報、監(jiān)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審批和管理的程序不變。二、立項申報與規(guī)劃設計第十條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縣(市)、鄉(xiāng)(鎮(zhèn))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專項規(guī)劃和《湖北省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選址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第十一條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開發(fā)整理規(guī)劃,編制本行政轄區(qū)的土地開發(fā)整理年度計劃,擬定申報土地整治項目。委托代建項目的選址,以縣(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主,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第十二條縣(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省廳相關規(guī)定,確定委托代建項目的測繪、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承擔項
5、目測繪單位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應為省廳準入登記備案的單位。第十三條委托代建項目立項申報工作,由縣(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省廳相關規(guī)定,逐級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第十四條項目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組負責人及村民代表應全程參與委托代建項目的前期踏勘和規(guī)劃設計工作。第十五條委托代建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單位,按照省廳相關規(guī)定確定。承擔項目規(guī)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單位應為省廳準入登記備案的單位。三、項目實施準備第十六條委托代建項目實施準備工作必須符合《湖北省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實施準備暫行辦法》的
6、規(guī)定。第十七條委托代建項目預算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土地開發(fā)整理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委托代建項目實施工作;并派駐一名技術全面、責任心強的人員在委托代建項目施工現場,具體負責技術指導及監(jiān)督工作。第十八條委托代建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成立項目實施管理工作專班,并落實專人負責,負責委托代建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項目實施管理負責人對委托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行全程負責制。項目實施管理工作專班及項目管理負責人名單須報省廳國土整治辦備案。第十九條在項目實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項目的負責人及專班
7、成員原則上不能更換,因特殊原因確須更換的,應在更換前一個月提交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并上報省廳國土整治辦批準。項目實施管理負責人更換必須做好相關交接工作。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委托代建項目實施準備的組織管理、業(yè)務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指導委托代建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招投標方案》,負責審核《實施方案》及《招投標方案》工作,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進行報批。《實施方案》及《招投標方案》須經省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四、項目實施管理第二十一條委托代建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8、《湖北省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fā)整理施工項目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資發(fā)[2009]68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二條委托代建項目的招投標代理機構須按照省廳規(guī)定的遴選方式或其他方式確定。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為省廳準入登記備案的單位。第二十三條委托代建單位要及時成立由項目承擔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的招投標領導小組。委托代建項目招投標工作由委托代建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相關技術指導及監(jiān)督工作。第二十四條委托代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