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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訴――問題與對策》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行政訴訟撤訴一一問題與對策【摘要】在探討行政訴訟撤訴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同時,分析了導致問題的主要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結合訴訟實踐,提出了對應的完善與解決策略?!娟P鍵詞】行政訴訟;撤訴;對策一、行政訴訟撤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対撤訴審查準許制度予以了確定,其本質是對撤訴制度的限制。從立法與具體的執(zhí)法過程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限制撤訴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部分學者在研究的過程屮對這個問題持批評態(tài)度,認為撤訴是原告自主的選擇,是其對自身的處分,人民法院沒有權利予以干涉,更加不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的許可,這是由司法的被動性及中立性決定的。其主要
2、原因有三:英一,限制撤訴制度與訴訟自由處分原則相違背。處分原則認為“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起訴、何時以何種方式、針對何種內容、范圍和何人進行起訴”這些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身來決定,國家沒有權利干涉。這也就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表現(xiàn)岀的被動性。只要這個處分對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造成損害則不應該加以干預。英二,限制撤訴制度與司法中立原則相違背。根據(jù)普通法系,司法中立以及司法公正是建立在其被動性基礎之上的。所以,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結對應該由訴訟程序啟動者一一原告來決定的,而不是法院。而W判過程屮所形成由原告、被告、法官構成的三角形結構會因為撤訴制度的限制而被踏破,直接賦予了法院撤
3、訴的審查與決定權,法官成為了整個司法程序的主宰,尤為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則。其三,限制撤訴制度不能實現(xiàn)立法目標。限制撤訴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現(xiàn)監(jiān)督虛化,以達到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H的。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將如此多的責任附加給原告,確實有失偏頗。即使法院不批準撤訴,原告和被告依然可以不參加訴訟,這時法院開庭后將出現(xiàn)既沒有被告,也沒有原告的局面。(二)導致撤訴制度問題的主要原因導致行政訴訟撤訴制度與其現(xiàn)實實施相沖突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英不但缺乏具體的行政訴訟制度,同時也是由于傳統(tǒng)法律文化導致人們觀念上的落后,不能很好的適應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這主耍體現(xiàn)在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行政體制的
4、影響兩個方1何:傳統(tǒng)法律文化影響方面,公民權利與法院行政權利不能形成根本的抗衡,且官本位思想難以完全清除,導致以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屮不能與被告平等的參與到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當屮,法律的權威性主要是通過“權”的力量來執(zhí)行的,“法大或者權人”的問題依然存在。在這種執(zhí)法背景Z下,公民權力與法院行政權利的平等抗衡還較為遙遠。二、完善行政訴訟撤訴制度的對策和建議(-)優(yōu)化行政訴訟的政治、法律、文化環(huán)境作為民主政治的產(chǎn)物,行政訴訟的實施必然會受到包括歷史、文化傳統(tǒng)、社會法律意識以及政治體制等多個方面的影響。必然,撤訴制度必然也會受到對應的影響。在撤訴過程中,應該充分發(fā)揮撤訴制度
5、的基本功能,抑制由于非正常撤訴而導致的問題。這首先要求從行政訴訟的法律環(huán)境著手,通過開展法律知識普及教育,樹立其公民的法律信仰。讓法律的公正性、原則性以及法律意識深入人心,將之從客觀的規(guī)范標準轉化成為主觀的主動行為,最終達到立法的價值導向以及立法精神,實現(xiàn)整體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這也是所冇法律實施的最根本保障與實施的最終目的。(二)實施撤訴制度的改革在設計行政撤訴制度時,應該以司法中立以及維護當事人訴權處分權作為基本原則,以此為基礎進行撤訴制度的設計。當然,改革過程也必須以此為基礎進行。首先,適當限制法院的撤訴審批權,確肚法院所具冇的撤訴審批只屬于形式審查,只是針對撤
6、訴的主體、方式、時間等進行審核,確保整個撤訴程序公正。當被告對撤訴請求存在異議時,法院則應該予以正式審查。其次,對裁定書的形式進行規(guī)范,當前對法院針對撤訴是采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都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何種情形適應何種形式?;诖?,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審批裁定時一律采用書面裁定的方式。再次,賦予被告以不接受撤訴裁定的上訴權力。在原告耍求撤訴時,完全可以采取對法院不允許撤訴的裁定予以忽略的方式,而被告卻存在面對司法執(zhí)行的風險。而當前對于上訴的裁定沒有包含與撤訴相關的裁定,由于訴權是當事人的實體權,且訴權處分權是當事人的重要處分權,法律設計過程中應該設計包含充分的救濟,保
7、證被告亦擁有要求法院不予撤訴裁定的上訴權。(三)對其他相關訴訟程序進行改革杜絕非正常撤訴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還需要從除了撤訴制度以外的其他相關法律制度范圍內搜尋答案。首先,可以通過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雖然行政法律規(guī)定行政類案件不適于調解,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實踐過程中,調解方式卻廣泛的應用在行政案件當中,這體現(xiàn)了行政司法實踐對調解制度的要求。其次,控制訴訟成木。訴訟功能的發(fā)揮與訴訟成木的高低直接相關。當成本過高時,當事人將直接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訴訟方式。尤其是涉及到審理方式、審理期限以及審理周期等隱性成本時,相關的訴訟法律制度應該予以詳細規(guī)定。再次,強化執(zhí)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