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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醉酒駕車及其法律規(guī)制相關評論》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醉酒駕車及其法律規(guī)制一、我國醉酒駕車現(xiàn)象的現(xiàn)狀近兒年來,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中國經(jīng)濟呈穩(wěn)步上升態(tài)勢,尤其是汽車工業(yè),更是如火如荼。據(jù)公安部公布的最新數(shù)據(jù)表明,截至2009年底,中國汽車產(chǎn)銷均超過1300Jj輛,第一次成為全球最大的汽車牛產(chǎn)國和最大的新車消費市場;從汽車的保有量來看,全國機動午保有量為1.86億輛,其中汽車7619萬多輛,摩托車9453萬多輛,掛車120力-多輛,上道行駛的拖拉機1463萬多輛,其他機動午2萬多輛。在7619力輛汽車中有1600多力輛是農(nóng)用車,真止的商用車和乘用車大約6000萬輛。但是,我國是一個經(jīng)濟發(fā)展極不平衡的
2、國家,物質文明與秸神文明發(fā)展不協(xié)調(diào)的矛盾仍然是制約屮國經(jīng)濟乂好乂快發(fā)展的一個重要一環(huán),像在汽車文化和汽車文明方面,交通意識和交通道徳還沒有完全在人民的思想中建立,交通事故每年死亡人數(shù)居世界各國Z首,占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的五六分Z-o有關部門調(diào)查顯示,2009年全國査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shù)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馬路殺手”??梢?減少醉酒駕車,提高人民的交通意識和交通道德,已成為中國廿前急需解決的一大關鍵問題。二、刑法對醉駕的認定醉酒駕弔是指千輛駕緞人員血液
3、中的酒精含量大丁?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緞行為。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關系,有的人雖然自己覺得很清醒,根本沒醉,但血液酒精濃度卻已經(jīng)達到0.8mg/ml以上了。一般來講,如果喝得極少,血液酒精濃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紅酒喝半瓶左右,或者口酒喝3兩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濃度就AT能已經(jīng)超過0.8mg/ml了o醉酒駕車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1、主體上,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也不能獲得駕照;2、客體上,醉駕不僅嚴垂侵害了我國交通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對不特定馬路行人、其至路邊群眾的牛命、財產(chǎn)構成致命威脅;3、主觀
4、方面,醉酒者主觀上能夠控制和識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無辜者造成冃犬傷害卻放任自己的行為,漠視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肆意駕駛,主觀上已經(jīng)構成間接故意;4、醉酒者實施了醉酒駕車這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醉酒駕車理應是一個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這種行為即構成犯罪。有的人說“我酒喝得越多,就越清醒和靈敏,開車越柔韌有余,如果憑借喝酒多少來判斷是否符合駕駛條件對我是不公的,對我處刑更為荒唐?!惫P者不否認可能有很少的人如果喝酒適量,反而會最大限度發(fā)揮他的身體潛能,他反而更適合開車。而對他的這種“適量”卻很口J能與我們按一?般人的生理體質定的“醉酒”標準出入很大。筆者認為,幾乎
5、沒有人無論喝多少都不會醉,只是醉酒都有一個“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酒量”)的界限,科學研究發(fā)現(xiàn),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fā)現(xiàn)前方險情,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I'可的反應吋間為0.75秒;而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的反應吋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耍相應延長,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午,其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千的16倍。當然醉酒界限因人而異,有人海量,有人沾酒就“多”,我們不可能因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標準,這在立法操作層血上是不現(xiàn)實的。另外對醉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至高無上的人的生命而為,只能按
6、對絕大多數(shù)人的數(shù)據(jù)去制定約束標準,你是“超人”或“異人”,雖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你的權益,但這是不口J避免的,權益有人有小、有輕右重,法只能避輕就重,選人棄小地去折衷平衡地去選擇。三、醉駕入刑的原因醉酒駕年和在城區(qū)飆年,早己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因醉駕、飆午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fā)牛,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司法界和公眾-?直呼吁必須從立法層而進行解決??v觀世界各國,也都普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于未然
7、。如在美國,一旦查出屬于“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jiān)禁;在新加坡,酒后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jiān)禁……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雖然規(guī)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如此在處罰這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故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午造成重人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發(fā)生一起處罰一起”的個案上。這次關于“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后再處
8、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從而凸顯了法律對牛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擊醉駕、減少醉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