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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務公開比較研究 一、警務公開的規(guī)范 警察機關向社會公眾和媒體提供案件信息,其理論基礎是公眾的知情權和政府的信息公開義務。因此,警務公開的法律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 ?一)國際準則 在國際上,《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所規(guī)定的人類擁有“尋求、獲取和傳遞信息”的權利,以及《歐洲人權憲章》第10條關于“獲取和傳遞信息”的權利的類似規(guī)定;重視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在“克勞德?雷耶斯訴智利”一案中所得出的關于《美
2、洲人權公約》第13條中“承認公民普遍享有知情權,政府必須為該權利的行使提供機制”。歐洲委員會、美洲國家組織、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已通過明確的聲明和宣言表達了其對知情權的認可,經濟合作和發(fā)展組織已開始制定關于知情權的重要計劃,最近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針對各國政府保證公眾有效的知情權。31 2008年2月的國際《關于推進知情權的亞特蘭大宣言與行動計劃》(亞特蘭大知情權宣言)認為:“信息公開應成為準則,保密應被視為例外”、“.知情權適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執(zhí)法、司法和立法部門,以及自治機構),所有層級(聯邦、中央、區(qū)
3、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國際組織的所有下屬機構”,“公開信息的舉證責任歸于信息持有者”。所以,警察機關是《亞特蘭大宣言》所要求的信息公開的主體?! ×硗?,國際社會《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2指出,“表達自由是每一個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基礎。媒體有職責和權利收集情況,向公眾傳達信息,并在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前提下,對司法活動進行評價,包括對庭審前、庭審中和庭審后的案件?!笨紤]到偵查程序的特殊性,第4條對偵查公開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適用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本基本原則不排除在犯罪調查期間甚至構成司法程序一部分的調查期間保
4、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應限制上述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與記者交流有關調查的情況或被調查的情況?!薄 ?二)域外規(guī)則 1.英國 英國政府于1997年12月發(fā)布“公眾知情權(YourRighttoKnow)”白皮書,向公眾咨詢反饋意見并為將要制訂的《信息自由法案》做準備,1999年發(fā)布了法案的征詢意見草案,2000年獲得初步通過,2001年12月大法官宣布《信息自由法案》自2002年12月起分步實施,2005年1月全面生效?!缎畔⒆杂煞ò浮啡〈酥皩嵤┑摹墩畔⒐_條例》(“CodeofPractice
5、onAccesstoGovernmentInformation”),并延伸和修訂了《數據保護法》(“DataProtectionAct1998”)和《公共信息法》(“PublicRecordsAct1958”)的有關內容。31 《信息自由法案》賦予公眾獲取公共部門(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國家醫(yī)療體系、公立學校、警察部門等)的有關信息,其目的是增強政府部門工作的透明度,使其政策制訂更加公平、民主和開放。英國政府還根據歐盟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指令》(Re-useofPublicSectorInformatio
6、nRegulationDirective2003/98/EC)制訂了英國的《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條例》,該條例自2005年7月生效。3英國的警察機關同樣應當遵守《信息自由法案》?! ?.美國 在美國,法律重視人權保障,偵查實行公開,法官對偵查中頒布令狀被認為是審訊程序而要遵守適用于審判的公開原則。在美國,警察機關是政府司法部的一個部門,其事務公開規(guī)則適用統一適用于政府的《信息自由法》。經過長達11年的準備、爭論與妥協,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終于在1966年通過了《信息自由法》。但是,《信息自由法》仍然存在諸多缺陷,無
7、法滿足公眾最大程度了解政府信息的要求,于是,美國國會分別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對《信息自由法》進行了3次修訂。隨著電子數據的大量采用,美國國會又于1996年通過了對《信息自由法》的第四次修訂。修訂之后的《信息自由法》規(guī)定,凡屬必須公開的政府信息,1996年11月1日以后做成的文件,在該日以后一年內,必須使之可以通過Internet等網絡形式獲得。所以,它被人們稱為“電子的信息公開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431 1993年10月4日,克林頓總統向
8、各個政府機構負責人發(fā)布了一個白宮備忘錄,敦促官員們要以像對待顧客般的友好態(tài)度對待基于《信息自由法》的申請,并且減少不必要的限制,例如行政待辦事項,這一舉措被稱為政府公開的開始。同日,首席檢查官珍尼特?雷諾(JanetReno)通知各政府機構的負責人:司法部——其本身即是未遵守《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機構之一——將不再為政府機構的壟斷信息行為辯護,理由僅僅是這一決定具有“一個實質性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