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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的新政,給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踐注入了生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法規(guī)的變遷,標示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缺少可資借鑒的經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中的問題由此也日益凸顯,需要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制度創(chuàng)新來加以解決。筆者結合自己的調查研究,嘗試總結了一些粗淺的看法和見解,希望籍此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法律規(guī)范問題研究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述(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問題,首先就要搞清楚流轉的“權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長久以來,土地承包經營
57、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法學界也是爭論不休。《物權法》的問世無疑使得有關于此的爭論漸漸消弭,這說明“物權說”已為我國法律所確認,立法的落錘定音也最終讓“債權說”的異聲息鼓偃旗?!段餀喾ā穼⑼恋爻邪洜I權安排在第二編第十一章,處在同是用益物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之前,這種體例安排顯然是突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地位。我國對農村的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權能,用益物權則是由所有權派生的權能。而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
58、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簡言之,就是使用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顯然是一項財產性權利,在《民法通則》中表述為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只是《物權法》將其最終定位為用益物權。(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率先使用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但并未對概念作實質性注解。“流轉”本身并不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都十分明確的法律概念。它其實是若干個法律行為的統(tǒng)稱,其中的各個法律行為以及據以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流轉后最典型的法律效力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變更,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標的
59、及其權利內容的變化。土地流轉方式的本身的差異性使得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著極大的差異性,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概念涵蓋土地流轉的全部法律內容。因此,我們需要尋找一個基點來引出定義,這個基點就是土地流轉的法律關系。土地流轉的主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及其受讓方,流轉的客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流轉的內容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基于土地流轉法律關系所涵蓋的法律特征,我們完全可以據此給出一個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