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勞資沖突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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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與勞資沖突講義淮利明第一講勞動法和勞動法律關系一、勞動法概述(一)概述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l勞動關系:指在實現(xiàn)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勞動:是人們?yōu)閯?chuàng)造社會財富所進行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l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關系:管理勞動力方面的關系;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處理勞動爭議所發(fā)生的某些關系;工會組織與單位行政之間的關系;有關國家機關對執(zhí)行勞動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而發(fā)生的關系;狹義的勞動法:指由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于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其他關系的、全國性的、綜合性的法律

2、,即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的勞動法:包括勞動法律、勞動行政法規(guī)、勞動行政規(guī)章、地方性勞動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勞動法的司法解釋等。我們學習和運用勞動法時,不僅應以《勞動法》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勞動法律規(guī)范。(二)勞動法的發(fā)展歷史631、人類歷史上,長期以來并沒有專門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勞動法的出現(xiàn)是19世紀初期開始的,它的產生是與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和工人運動日益壯大分不開的。隨著資本主義社會勞資關系的不斷變化,政府為了協(xié)調勞動關系,頒布了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法規(guī),勞動法從萌芽狀態(tài)逐漸成長為一個獨立的法律

3、部門,在二百余年的歷程中,勞動法日益完備起來。我們知道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和人類社會同時產生的,但是勞動法卻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的階段的產物。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遠古。早在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著名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就有關于奴隸主和奴隸的關系的規(guī)定。公元前5世紀中頁,羅馬共和國頒布的“十二銅表法”也確認了奴隸主對奴隸的統(tǒng)治。就我國來看,春秋戰(zhàn)國以后,歷代所制定的許多法律對奴隸和奴隸主的關系,也有過一些具體的條文。隨后,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勞動關系表現(xiàn)為農奴對封建主的依附關系。其實,以上所說的兩種關系都不是純粹的勞動關系而是包含在人身依附關系內的一種關系,所以

4、不可能存在勞動法規(guī)。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勞動關系――主要表現(xiàn)為雇傭關系,是由獲得人身自由的工人與占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之間發(fā)生的關系,工人與資本家表面上有了平等的關系,可是由于勞動力是商品,這使勞動關系成為一種勞動力的買賣關系。因此,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把調整雇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列入民法的債編之中。例如,資產階級最著名的民法…拿破侖民法典,就是將勞動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當然,資產階級政府還制定了一些“勞工法規(guī)”調整勞動關系。到了18世紀末19世紀初,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由自發(fā)性的運動發(fā)展到了有組織和自覺的運動,工人群眾強烈要求廢除原有的“勞工法規(guī)”,縮短工作時間、增加工資、禁止使用

5、童工等,工人運動的浪潮為勞動法的產生創(chuàng)造了外部條件。1802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一項限制紡織工廠童工工作時間的法律《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該法規(guī)定,禁止紡織工廠使用9歲一下學徒,并規(guī)定18雖以下的學徒其勞動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禁止學徒在晚9時至第二天凌晨5時之間從事夜工。這個法規(guī)顯然在改善童工處境方面只是邁出了一小步,但它改變了勞工法規(guī)都是為剝削而制定的性質,從此揭開了立法史新的一頁。1918年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蘇俄勞動法典誕生。這一法典不僅轉變了工人階級的地位,同時它也以法典的形式使勞動法脫離了民法范疇,為勞動法成為對立的法律部門發(fā)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63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資

6、本主義國家勞資矛盾愈發(fā)突出,在勞動立法方面曾出現(xiàn)過一批現(xiàn)代的反工人立法,用以限制工會和工人的權利,主要是罷工等方面的權利。如,美國議會1947年通過的《塔夫脫-哈特萊法案(勞資關系法)》等。但是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之下,各國普遍于20世紀60、70年代根據新的經濟狀況頒布了一些改善工人勞動條件的新的法律。如,1976年日本重新修訂了《勞動標準法》,制定了關于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職業(yè)培訓、女工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就勞動法的立法形式而言,世界各國一般都提出了制定勞動法典的要求,各種類型的國家相繼頒布了自己的勞動法,如加拿大與1965年、蒙古與1974年、朝鮮與1978年等頒布了勞動法。2

7、、國際勞工立法。勞動法的另一個重要的淵源就是國際勞動立法。所謂國際勞動立法,是指由國際勞工組織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所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為各國勞動立法提供了立法標準,對各國的勞動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有學者指出,勞工公約限制已成為關稅壁壘、技術壁壘之后又一重要的限制途徑,對于加入世貿組織后急于引進技術和資金、擴大出口的我國而言,成為又一道屏障。比如,一些貿易組織或貿易協(xié)定的簽約國,他們對勞工政策有專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果不能達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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