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與惡意

時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與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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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與惡意[內容提要]:時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為要件,存在不同觀點及立法例。權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為要件的時效取得制度更為可取。作為這一制度選擇的體系化要求,有必要對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時效期間、溯及力及債權關系等作相應調整,以謀達既能維護財產秩序、促進物之效用,又能協(xié)調原權利人與占有人之間利益平衡的時效取得制度之構建?! 關鍵詞]:時效取得,善意,惡意,善意占有,惡意占有  時效制度是一定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達到一定期間而發(fā)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就取得時效而言,通說認為其構成要件應包括自主、和平、公然、持續(xù)占有他人之物,且經過法定期間,而是否以善意占有為要

2、件,則存在不同學說和立法例。筆者認為時效取得制度不以善意占有為要件?! ∫?、善、惡意的概念界定及判斷標準  善意與惡意是存在于行為人內心中的抽象概念,二者均起源于羅馬法的占有時效制度,但羅馬法并未給二者下一個明確的概念,而僅以善惡意占有等具體制度加以體現(xiàn)。至今,關于“善意”與“惡意”的界定仍然是眾說紛紜。善意,民法上的判定標準有“積極觀念說”與“消極觀念說”兩派觀點[1],前者要求行為人在為某民事行為時“相信”其行為有法律依據(jù)或其行為相對人權利合法,依該說,善意無法與“懷疑”并存;后者僅要求行為人“不知”、“無法知道”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無法律依據(jù)或其行為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有懷疑”的情形并

3、不被排除在外。惡意,,民法上,關于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jù)或其行為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作為惡意無可非議,但對于“應當知道而不知”的情形則莫衷一是。有的學者主張“不應當懷疑,且盡到相當注意而仍深信不疑方為善意”,即“應當知道而不知”為惡意?! 」P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不知”、“無法知道”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jù)或其行為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即推定為善意;若能證明行為人“明知”,則判定為惡意;對于“應當知道而不知”的情形,可作具體分析:若行為人因欠缺一般人起碼的注意,為重大過失,依“重大過失等于惡意”規(guī)則,推定為惡意[2];若因“欠缺有一般知識、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務時所需的注意,為一般過

4、失;而若缺乏極謹慎、勤勉和精細的注意為輕微過失”[3],這兩種情形可不認定為惡意。由此,善意占有的概念界定為“占有人不知,無法知道、不應知道或因輕微、一般過失而不知其占有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占有”;惡意占有界定為“占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占有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占有”。  二、善意與惡意在時效取得制度中的地位及分析  時效取得制度是占有他人之物繼續(xù)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所有權的制度。關于該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為要件,各國有著不同的立法例,其中,德國、瑞士的動產取得時效和法國、日本的短期時效均以善意占有為要件,而德、瑞不動產取得時效,法國的普通時效,日本的長期時效及我國臺灣民法則未作要求。目前,我國已出臺的三

5、大物權法草案也均未將善意占有作為要件,即惡意占有并不影響所有權的取得。對于我國未來民法典應作何選擇,試作如下分析:  以善意占有為條件,即否認惡意占有者取得者的利弊  利處方面:首先,以善意占有為條件符合人們的法律情感。抑惡揚善是法律正義價值追求的基本表現(xiàn),當占有人出于善意,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時,占有人自主的占有和充分的利用足以彌補所有權之欠缺,其對所有權的取得與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相契合;而以惡意為開始的占有者若也可取得所有權,則似乎是“惡意受保護”,為人們樸素的法律情感所不容;此外,這也符合羅馬法的所有權理念。羅馬法中,所有權是財產法的核心,優(yōu)士丁尼民法典所采用的所

6、有權模式較之任何私法制度都更具有絕對性,幾乎可以稱之為絕對權。近代以來,羅馬法中的所有權絕對主義為民法法系國家的立法與學說所承傳,所有權絕對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成為民法三大原則之一[4].“盡管自20世紀以來所有權之社會化乃方興未艾之現(xiàn)象,但所有權在財產法中的核心地位卻依舊”[5].占有人在惡意占有他人之物,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最終也得到法律的認可,則是對自羅馬法以來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沖擊。  以善意占有為要件的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如前所述,善、惡意概念尚且界定不清,善惡意占有的判定標準也未達成共識,以善、惡意作為能否取得所有權的標準,無疑將增加所有權歸屬判定的爭議。其

7、次,假設能達成統(tǒng)一標準,善意本身也存在諸多缺陷:第一,善意作為一種內心狀態(tài),難為外人所知,故難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推定,且近年來對善意的理解擴大,不僅包括對事實的“不知”,也包括“無過失”,其中“無過失”由占有人自己舉證,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實際上是對善意的限制,使善意的存在空間逐步縮小。第二,時間上,根據(jù)各國民法的規(guī)定,善意僅限于占有之初,其后的善惡則再所不問。這是因為隨著占有事實的持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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